20100815
文/台北縣光復國小邱承宗校長
上課、改作業之外,老師究竟還要做什麼?晨間檢查、交通導護這些工作,究竟是不是老師的責任呢?之前,教育部長吳清基宣布將在國小推動「十要、十不要兒童健康守則」,希望納入晨間檢查項目,由國小教師督促小朋友,全國教師會卻表示難以落實,讓吳清基大嘆「教師的愛心到哪去了?」究竟誰該做這些事?究竟導護工作、行政工作、學生的晨間檢查,是否屬於《教師法》規範的「與教學無關的工作」?這些是否都不再是老師的工作範圍?為了釐清「老師究竟該做些什麼?」我們主張教師工作內容明確化,以白紙黑字寫清楚的教師工作手冊,來確保教師教學品質。
訂手則有必要但非按表操課參考國際經驗,美國在教師的表訂教學時間之外,還規定教師須擔任學生社團、活動、研討會等指導;而英國也是除了授課時間外,還明定教師要備課、履行其他義務。至於有哪些義務,則另外訂定。不過,這些事情在台灣,有越來越多的教師都不願意做。例如請教師進行課程研究、進行各領域的成果分享、上班教學外的時間帶學生社團、辦理教學觀摩等,通通被以「與教學無關的工作」遭到拒絕。這種情況屢見不鮮,為杜絕教師極盡推託之能事的情況不斷上演,台灣確實有訂定教師工作手冊的必要。社會對教師的期望已經改變,訂定手冊可讓教師在工作上有所依循,符應各界期待,還能解決教師工作時間無限延長的問題;尤其《工會法》已經通過,教師的職掌、角色都會不同,應該要有手冊明確訂定;加上現在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的難處,老師承擔很多法律責任,手冊可以明確的釐清教師的法律責任,避免教師承擔過多。從幾點理由看來,訂定教師工作手冊確實有其必要,但絕非要教師按表操課,如同工廠生產線,針對各細項確實檢核,而是要明確訂出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先釐清法律避免打迷糊仗要訂定教師工作手冊,就先釐清教師到底該做什麼。雖然法有明定,但因為法律不明確,教師工作有模糊地帶,甚至讓教師打迷糊仗,拒絕學校工作。因此,訂定工作手冊之前,應該先檢討法律規定,讓教師不再將任何學校活動都無限上綱成「與教學無關的工作」而拒絕配合。事實上,很多法令都有針對教師的工作內容,進行規定。《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所謂的教育活動是經常性的教育活動,不在表訂上班時間的活動;《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教師與校長對學生有訓導與輔導的責任。所以教師對學生的輔導工作,不能因下班而中斷。《家庭教育法》、《兒童少年福利法》、《性別平等法》、《性侵害及犯罪防治法》中,都有類似的規定,教師若要無限擴大很多事情與「教學無關」,很難說得過去,制訂手冊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先釐清法律規定,界定教師工作內容。
政府制定大方向細則因校制宜釐清法律後,究竟工作手冊的內容要包括哪些呢?訂得太細,對學生不一定有利,但若只訂出原則,就又陷入永遠有模糊地帶可以推拖的情況。手冊一定要有基本的教育哲學概念,從教育本質與教育內涵思考,教師工作的特殊性、良知、倫理與道德等教育本質,都要考量;而受到社會變遷的影響,教學必須放在時空脈絡中思考,不能讓學生在教室裡閉門造車,而是鼓勵學生走入社區、社會,這種符應時代變遷的教學觀念,一定要納入教師教學內涵。訂定手冊不能盲目,包山包海,我認為可先以時間作為訂定標準,上班時間的工作內容較無爭議性,在校園範圍內的活動如午餐指導、清潔督導工作、學生輔導等,老師不宜拒絕,雖然有教師認為部分事情與教學無關而拒絕配合,事實上,依據契約只要是學校推動的教育事務,老師須配合,不能有模糊空間。而非上班時間如晨間導護工作,可以擇期補假作為補償,但若是時間不明確的工作如下班後的家庭聯絡等,則應該要由教育部、教育局邀請教師一起規畫,授權給學校與教師一起訂定。要快速制定手冊,最好就是將既有的準則轉化,目前在「導師制實施要點」、「教師聘約準則」中,都有針對導師工作內容進行規定;全國教師會提出的「教師自律公約」中,也有教師必須主動關心並與家長聯繫等相關內容,可將這些內容與精神轉化到教師工作手冊中。但由於各地、各校的情況不同,我們認為手冊的訂定應是先確認大項目,細部則交由教育局或學校自行訂定。教師工時、請假方式、在學校周邊的導護安全工作、整潔及午餐指導、教學觀摩次數、教學研究工作等,應由政府單位制定,至於非上班時間的工作內容,則可因地、因校制宜,保留彈性。訂定教師工作手冊確實有其必要,不僅可讓教師工作有所依循,也可讓教學更上軌道,我們呼籲教育部於民國一百年召開教師工作手冊會議訂定準則,再交由縣市教育局(處)負責細則,最後再授權學校與教師因校制宜的訂定,一旦更明確的建立了教師工作內容,相信學生可獲得更好的照顧,享受更佳的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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