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等以下學校 99 學年度愛心志工團體保險統一招標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一、本採購案服務項目及要件如下:
(一)保險對象:臺中市中等以下學校99學年度各校愛心志工,估計總人數約9136人。其中交通導護志工總人數約4357人,交通導護志工每時段值勤最高人數約774人,一般志工(執行非交通導護工作)每時段值勤最高人數約1954人。(詳如附表一)
(二)保險範圍:學生上課日每日上午六時卅分至下午六時卅分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各校指定之值勤或工作時段(含往、返時間及路程)、地點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需要住院或意外傷害事故之門診治療者為限。
(三)保險理賠內容:
1.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監護人。依執行工作內容給付身故保險金如下:
(1)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每人意外身故保險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元整。250萬
(2)執行非交通導護工作每人意外身故保險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整。120萬
2.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者,依殘廢程度給付保險金5%至100%﹝依財政部規定﹞,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1)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每人意外殘廢保險金最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2)執行非交通導護工作每人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3.醫療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採實支實付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無次數限制。已參加公、勞、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於申請醫療給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
4.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需住院接受治療者,就其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每次意外事故給付最高以90天為限。
(2)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者,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之2分之1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被保險人已申領未住院之醫療保險金,因傷害事故於已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院治療時,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醫療保險金日額。前者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則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4分之1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8分之1給付。如同時蒙受2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1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四)保險給付的期限: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得標廠商仍應依前第(三)款各目及保險法之規定負給付責任。
二、除另有規定外,學生上課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寒暑假。但各校因考試、校外參觀、運動會、寒暑假返校日或辦理各項活動…等,將愛心志工調整於假日或寒暑假值勤或工作者,該值勤或工作日視同學生上課日。
三、本採購案以單價計價,以投保項目單價乘以實際參加人數之和核實計算支付保險金,數量以各校實際投保人數為準。各校得視志工服務類別就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或執行非交通導護工作兩種均投保,或擇一投保。
四、愛心志工因故不能值勤或臨時變更人員,悉依學校日誌、輪值表或簽到表等相關值勤簿冊所登記人員為主。但申請理賠時,須以實際值勤或工作人員、所屬學校業務承辦人及校長簽證證明,經保險公司查證屬實後,合於理賠條件時始予以理賠。
五、各校已參加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中途退出志工隊者,各校應將退出的時日以書面通知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應依所剩餘之月數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保險責任至退出該月月終之日下午六時卅分止。99年10月1日之後中途加入之愛心志工,其繳交保險費應扣除99年9月1日至該志工加入月份前之保險費,得標廠商保險責任以投保日起發生效力。
六、各校被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事故;可與其他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約,無庸通知廠商,且廠商不得以此拒絕給付保險金。
七、本案得標廠商須指派專人負責本市各校之投保及理賠作業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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