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7日 星期五

高雄縣教師會函請高雄縣政府為國中小學師生校外校通導護工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20031107
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
主旨: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說明:
一、本縣中小學師生站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於法無據;於情犧牲奉獻幫忙交通指揮勤務,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

三、教育部國教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指稱「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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