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07
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
主旨: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說明:
一、本縣中小學師生站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於法無據;於情犧牲奉獻幫忙交通指揮勤務,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
三、教育部國教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指稱「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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