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0日 星期一

高雄縣教師會函請高雄縣政府儘速與教師會、家長會協調研議關於學校交通導護相關事宜


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六號
主旨:為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保障值勤家長、教師及學童權益,關於學校交通導護相關事宜,請 貴府儘速與教師會、家長會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說明:

一、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教師基於愛心而協助導護工作,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應該獲得處理。

二、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國字第○九二○一二三七七五號函,轉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處理導護問題。

三、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表示,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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