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 星期二

老師當導護於法無據 中縣教師反彈

【2004/12/21 聯合報】
記者孫蓉華、張明慧/綜合報導

     國中小學教師對於負擔交通導護工作不少人相當排拒,台中縣政府這學期乾脆訂定實施要點,要求教師一定要擔任交通導護。不過,這項實施要點已被教育部認定沒有法源依據,無法執行,台中縣教育局表示既然中央有意見,將會再調整。

     以往教師都必須擔任交通導護,教師法施行後,教師團體認為,這項工作與教學專業無關,也未列在教師法中,要不要擔任,應尊重教師的意願。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學校,多半會與教師協調,希望教師協助交通導護工作。台中縣政府則是訂定「台中縣國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要求教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這項要點引發台中縣教師會不滿,認為教育局不應強制教師參加非教學專業工作,且有違法之嫌,主動向教育部申請釋示,並要求教育部監督台中縣政府的作為是否適法。

     教育部函覆說明,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是為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有廣義的教學及輔導意義,但此一義務並未明定在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仍請依照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的程序,明定在聘約準則及聘約中。

     贊成教師擔任導護的教師認為,維護交通工作,看似與教學的專業無關,可是,學生上下學的安全維護,當然應算是照顧、教育學生的一環。只要不是太頻繁或者要求教師在危險路段值勤,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工作。

     反對的教師則說,交通導護並非教育專業工作,老師不必在繁雜的教學工作外,再增加額外的負擔,應該交由家長或者警察人員等負責。

     目前,各縣市對老師導護工作規定不同,以台北縣為例,除了在聘約中要求教師要協助行政工作外,擔任交通導護也視同加班,可以申請加班費或補休,肯定教師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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