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台中縣政府主動為上萬名國中小學導護老師投保,執勤意外死亡、殘廢、受傷有理賠


【2004-12-23/聯合報/B2版/台中縣新聞】
◎◎ 導護老師意外險 最高200萬 ◎◎
縣府主動為上萬導護老師投保 執勤意外死亡、殘廢、受傷有理賠
記者張明慧/中縣報導

台中縣府鼓勵老師站導護釋放「利多」,花六十多萬元為縣內一萬多名導護老師投保意外險,一旦執行導護時發生意外死亡,理賠達200萬元,昨起簽約生效。縣教育局表示,這是創全國之先,也展現照顧老師的誠意。

台中縣今年8月因訂定國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將站導護列為教師應有的責任,不得拒絕,引起縣教師會反彈,一狀告到中央,許多學校也發生老師集體排拒站導護情事,爭議頻頻。

教育局社教課表示,花了六十多萬元與保險公司訂約,為縣內1萬3200名有站導護的老師投保,每人200萬元額度,包括執勤時意外死亡、殘廢或受傷都有保障,即日起已生效。

社教課指出,除此之外還訂出補休制,擔任交通導護算超時工作,可累積時數達四小時得以補休假,另還發獎狀給予行政獎勵等,已算很照顧老師的權益。

對此縣教師會表示,其實並非老師爭權,而是發生太多案例,像老師為站導護無法照顧班級學童,導致男童被開水燙傷,家長要控告,且萬一站導護時,學童遭輛車衝撞,老師可能要負擔全責,實在太過沈重,必須要詳定辦法。

由於中央已認為中縣訂的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於法無據,教育局長王銘煜說,目前仍不宜貿然廢除實施要點,以免執行無所根據,將再與縣教師會協商明定執行時的權利與義務,改納入老師的聘約準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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