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 星期五

花蓮縣政府修正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以『時』為計算單位


花蓮縣政府 函
受文者:花蓮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09301834860號
主旨:貴會建請本府修正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超時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需累計至四小時始得補修,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花蓮縣教師會第09300001190號函。
二、所請各校老師擔任導護執勤工作,如確實超過上班八小時之時數,加班時數達一小時者同意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規定辦理補休,惟補休時課務須自理。

正本:花蓮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人事室 教育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縣長 謝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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