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5日 星期三

教師任校外導護非本職 全教會:教部應予廢除

民生報記者林麗雪,2003/10/15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日前發文教育部,以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法所訂教師本職工作,加上其他先進國教師也不負責此項工作,因此協請教育部立即廢除學校教師擔任校外導護規定。教育部已將全教會的發文轉發各地教育局參考。教育部常務次長吳明清說明,教師校外導護工作要因校制宜,每所學校主客觀條件不同,有的學校家長、社區資源多,可以由志工替代教師校外導護工作,但有的學校這方面資源極少,教師不宜輕言退出校外導護,各校宜在聘約準則中明訂,教師工作包不包括校外導護事項。

     台北市在前教育局長吳英璋任內,因某國小教師站上學交通導護,班級學生在教室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各界支持教師退出導護崗位,家長、社區志工、義交等人員協助學生上下學導護工作:截至目前,北市多數國小教師已完全不必擔任導護。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認為,這麼多的志工家長、社區人士及義交協助學校導護,全教會不宜要求全面廢除教師校外導護工作,以免引起反感。

     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本職為「教學與輔導」,新竹市家長聯合會理事長賀陳弘贊同,老師應該以學校圍牆內的教學輔導事務為重點,但考量到各校的條件不同,如果校方無法取得外界的支援,教育行政單位有必要協助學校解決校外導護工作問題。教育部國教司人員說明,在「教師法」、「國民教育法」與「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令中,找不到教師須擔任校外導護的規定,因此教育部無法「廢止或取消」教師校外導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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