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5日 星期三

雲林縣政府函覆「執行導護工作非教師本職工作」暨爭取「教師輪值導護補休假」案的說明


雲林縣政府公文,府教社字第0950032266號

受文者:雲林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0950032266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貴會聲明「執行導護工作非教師本職工作」暨爭取「教師輪值導護補休假」案,經提本縣94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國民中小學校長會議,決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3月24日雲教字第0950000017函。
二、本案經討論決議:
(一)「教師不得強迫擔任導護老師」將提請教育部討論。
(二)導護老師補休制度與聘約,由各校自行協商。

縣長蘇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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