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 星期五

導護志工看過來(黃旭田律師)

daohu20080509,本文引自「法治教育資訊網」
黃旭田律師
     有一位民眾詢問百合扶輪社的尤美女律師以下問題,經尤律師轉請我們提送意見,所詢及回覆如下:
問題:
     台北市北投區大豐公園週邊是交通繁忙地區,連接大業路、中和街、中央北路等四、五個交叉路口,附近有學校如薇閣國小、北投國小、文化國小、北投國中、復興高中、政戰學校、藝術大學等都在附近,學生流量非常大,因為此地區不僅是往來淡水、三芝、陽明山之要衝地段,也是北投的商業中心,交通繁忙可知。在學生上下學均會有交通管制,包括派出所員警、交通警察、義交,各校亦有許多導護媽媽參加交通指揮,加上薇閣國小有許多交通車由各地載學生來上課,並在學校附近馬路邊下車,使上下學時交通更為擁塞不堪。

     下列問題,請法治教育學者提供意見:

(1) 導護媽媽由那一個單位授權而有交通執法權?
(2) 如果有人不聽導護媽媽指揮而堅持硬闖,如何處置?
(3) 萬一導護媽媽因指揮交通受傷害,則醫療及費用有求償之途徑嗎?
(4) 扶輪社友如何幫助導護媽媽爭取權益?如何幫助學校建立導護媽媽各項行動準則?
(5) 如何透過管道讓導護媽媽知道各項風險產生?

回覆:

     有關尤美女律師所代為提出的問題,以下提出我的看法與大家分享:

一、 導護媽媽性質上是由學校依「志願服務法」所運用之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之任何形式之「執法人員」,因此應該是沒有所謂「交通執法權」的「權利」。

二、 然而即使導護媽媽並非交通執法人員,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第4款「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及同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如駕駛人未減速或禮讓學童,已構成違法而應受處罰,故若真有駕駛人不服導護媽媽指揮,導護媽媽可以舉證予以舉發,甚若不幸造成人員傷亡,駕駛人更需負起刑事、民事相關法律責任。

三、 導護媽媽之執勤性質上為志工,依志願服務法第9條,事前學校應對志工施加訓練,使其能注意自身安全並為妥適之指揮,另外依同法第16條,學校並應為導護媽媽投保意外事故險。惟一般都是地方政府集體為所有學校的導護志工投保,投保金額大多僅一百萬元或二百萬元,因此學校家長會若財務許可,也許可考慮為志工媽媽另外再加保,以提高保障。至於除保險理賠外,如果發生醫療費用或其他損害時,運用志工之學校其地位其實類似於「僱主」,只不過導護志工是「不支薪」的受僱人,學校自有義務予以協助,主張必要權利。

四、 扶輪社友能關心導護志工,非常令人感佩,具體的協助作法如前述,似乎可以包括:捐款為志工導護提高保額,以提供更充分的保險保障、協助學校對志工導護實施訓練,以提昇執勤之效果並有效保障志工本身及學童與大眾的安全。

五、 各級學校依志願服務法原本即有對志工施予訓練之責任,導護志工若能接受充分且妥當的訓練(依法,此處的訓練包括志願服務法規的瞭解),則導護媽媽自然就會意識到自己從事服務時的風險,而會樂於接受工作訓練,扶輪社友似乎可以在社區服務時,提醒學校應對於來校協助服務的志工施予必要的訓練。

     無論如何,非常感佩包括尤美女律師在內的扶輪社友對此問題的關心,也希望大家一起來支持與關心學校的志工導護及其它志工家長,在母親節的前夕,也向這些志工媽媽致上最高的敬意。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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