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彰化縣教師會與和美國小教師的導護問題說明會內容

彰化縣教師會與和美國小教師的導護問題說明會內容
2008-03-15
     本會於97年1月30日偕同洪麗娜縣議員召開學童退出交通導護工作記者會,寒假過後即有來自各校教師不同意見回應。本會因為和美國小教師會之邀請,於97年2月22日利用晨會時間至該校,對全校老師具體說明本會對導護問題之看法。內容大要如下:

1.寒假期間本會舉辦「馬路如虎口 學童為何站路口」記者會,是因為有見於「兒童少年福利法」已公布實施多年,鄰近縣市如台中市、南投縣等已不讓學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彰化縣卻仍讓學童站交通導護。基於教師愛護關心學生安全的角度,本會應主動出面呼籲改善。為使這個問題有足夠力量被關注,本會乃邀請洪麗娜議員一起召開記者會。當天並有數位縣議員(含蕭淑芬、葉麗娟、邱建富議員)到場表示支持,形成輿論力量。

2.本會深感導護問題的錯綜複雜,法無明文規定卻又要求現場許多教師不得不承擔的責任,亟需解決。但因教師是否擔任導護工作的適法性爭議,使教育主管機關(含教育部)是採避而不談的方式面對。自第二屆(94年起)即已行文縣府重視處理導護問題,尚無結果。至第三屆理事會繼續推動,並於96年11月成立「導護工作研商小組」專責本議題,決議分成兩階段推動。

3.本縣國中小讓學童站路口導護工作,表面聲稱「是給學生的交通安全學習機會」或說「學生站路口旁邊都有老師、家長陪伴,安全沒問題」。這些說法是有爭議的,因為兒少福利法實施以來許多縣市已讓學童撤出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今天我們讓學童站路口導護,現場學生萬一出事了,學校和執勤教師是要加重法律責任的。這次記者會的召開是讓大家看見這問題的違法與與潛在危險性,更代表教師會除關心教師權益,更關心學生的人身安全。(因為連家長協會都未必看見)

4.大家更關心的一點是學生撤出導護工作,那誰來做?

     本會主張:上下學安全是家長的責任,校園內的安全才是學校的責任。

     但傳統思維總認為學童安全固然是家長關心的,但是身為老師怎能不關心學生!以此論述認為老師應該負起學童上下學安全責任。

     在此,本會要澄清的是:若從「法律」角度來看,迄今並無明確法條規定老師要擔任導護工作(參教師法第17條),除非是學校教師聘約有規定。

     今日之困境是雖然「法無明定」,但多數老師還是以「執行公務」的身分參與導護工作,只因學校事實上的需要,導護工作不可免,一定要有人做。因此如何兼顧情、理、法?當學校所有參與導護工作的老師他是額外的付出,誰來為他免除法律責任的風險,誰來為當導護而不在教室照顧學生的老師分擔教室的安全與教學責任?這是當前要認真思考解決的。

5.本會主張:各校應積極建立交通導護志工制度來因應,也讓老師以志工身分參加導護工作,才可公道免除因「執行公務」附加的法律責任。

6.縣教育處是本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盼能前瞻性面對此爭議多年的問題,基於依法行政的立場,除參考鄰近縣市對交通導護人力配置的做法外,更積極結合各方資源在本縣加速推動「交通導護志工制度」,透過有計畫的培訓、授證、表揚獎勵等措施,在本縣廣推志工精神,包含教師、家長、退休教師、社會義工團體都來參與。相信不久將來我們的導護交通問題就已順利解決,所有現職教師都能優先善盡教室內的照顧學生責任,行有餘力也走出校外一起繼續協助導護交通志工工作。

彰化縣教師會9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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