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臺北縣教師會對臺北縣政府社會教育課於95年2月15日發表於自由時報之言論,表達嚴正之立場

主旨:本會對臺北縣政府社會教育課於95年2月15日發表於自由時報之言論,表達本會嚴正之立場。
說明:
1、因臺北縣部份國中小學教師,婉拒校外導護工作,故自由時報於95年2月15日A9版,刊登臺北縣某國小教師經校務會議決議,將於三月底不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報導。據此臺北縣政府社會教育課於報載表示:「學童安全應屬老師教育職權範疇,……,涉及忽略家長與學童安全利益,合法性有爭議;也可能涉及曲解法令,進而造成學童傷害的過失。」
2、教育部於92年10月14日發佈新聞稿,感謝教師數十年來基於愛心付出所從事之導護工作,並聲明「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3、另依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經查本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4、然,依據教育部所發佈之新聞稿及函文內容可知,導護工作並非基層教師之必然職責,且遍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定教師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
5、基層教師之所以婉拒導護工作,乃因導護工作確實非為教師之本職工作,加之相關配套措施及法令保護措施不足,造成影響基層教師權益之衝擊!
6、臺北縣目前確實有部份國中小學校擬婉拒校外導護工作,然達成此目標之學校,皆採取合法、合理之校務會議之決議,以達成該校教師與家長之共識,此實為各校校本管理之自主權,其中相關教師工作內容之協議,應回歸教師聘約之協商。
7、且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於94年8月23日北縣警婦字第0940111969號函文得知,警方確可提供相關警力於上下學時段,維持學校路口之交通執勤。教師面對導護工作,既無交通指揮之權力,且現存有能力、亦具交通指揮及執法之警力可供協助,故教育局實應無需對基層教師婉拒導護工作,提出有欠公允之批判。
8、縣教師會對於此相關報載事件中教育局之發言內容,表達本會嚴正抗議之立場,並期望教育當局能正視此攸關學生安全及教師工作權益之事件,並與縣警局合擬出之維護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全有效之方案,而非將此責任,獨置於基層教師及家長之身上。

- - - - - - - - -(以下為全文)

臺北縣教師會 函
會址:220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承辦人:李榮富(分機13)
聯絡人:李榮富(分機13)
電 話:(02)29591170~3
傳 真:(02)29629858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02月15日
發文字號:95北教師會字第950203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會對臺北縣政府社會教育課於95年2月15日發表於自由時報之言論,表達本會嚴正之立場。
說明:
1、因臺北縣部份國中小學教師,婉拒校外導護工作,故自由時報於95年2月15日A9版,刊登臺北縣某國小教師經校務會議決議,將於三月底不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報導。據此臺北縣政府社會教育課於報載表示:「學童安全應屬老師教育職權範疇,……,涉及忽略家長與學童安全利益,合法性有爭議;也可能涉及曲解法令,進而造成學童傷害的過失。」
2、教育部於92年10月14日發佈新聞稿,感謝教師數十年來基於愛心付出所從事之導護工作,並聲明「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3、另依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經查本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4、然,依據教育部所發佈之新聞稿及函文內容可知,導護工作並非基層教師之必然職責,且遍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定教師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
5、基層教師之所以婉拒導護工作,乃因導護工作確實非為教師之本職工作,加之相關配套措施及法令保護措施不足,造成影響基層教師權益之衝擊!
6、臺北縣目前確實有部份國中小學校擬婉拒校外導護工作,然達成此目標之學校,皆採取合法、合理之校務會議之決議,以達成該校教師與家長之共識,此實為各校校本管理之自主權,其中相關教師工作內容之協議,應回歸教師聘約之協商。
7、且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於94年8月23日北縣警婦字第0940111969號函文得知,警方確可提供相關警力於上下學時段,維持學校路口之交通執勤。教師面對導護工作,既無交通指揮之權力,且現存有能力、亦具交通指揮及執法之警力可供協助,故教育局實應無需對基層教師婉拒導護工作,提出有欠公允之批判。
8、縣教師會對於此相關報載事件中教育局之發言內容,表達本會嚴正抗議之立場,並期望教育當局能正視此攸關學生安全及教師工作權益之事件,並與縣警局合擬出之維護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全有效之方案,而非將此責任,獨置於基層教師及家長之身上。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會員學校、臺北縣立各國民中小學校長、本會理監事、本會。



網頁:
參考資料:臺北縣教師會的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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