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導護工作,朝法制化途徑予以規範

報導地區:桃園縣
報導人員:林淑雲
報導時間:2010/06/02

     前不久,看到高雄市警察義交大隊員因交通指揮不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讓我不禁為國小老師站導護工作揑把冷汗,順便叫屈一下。

     揆諸現行法律上根本找不到有關教師非得站導護的法條,況且國小教師工作項目多達六十幾項,夠沉重的工作負擔下,教師還得本著教育良知,站交通導護,負責學生校外安全的維護甚為不妥。導護老師執勤時,如與前述案例一樣,因為指揮的疏忽,以致學生被車撞,是不是也會被法院判決應負事故的連帶責任。

     舉出這則令人難過與遺憾的交通導護案例,我無意引導教師不要站導護了。只是法院判例會讓教師膽戰心驚,不想擔任導護工作,倘若不幸發生事故,還得負事故的連帶法律責任,其心理壓力肥常人所能想像。教師人在校外執勤,心卻繫著教室裡的學生,深怕安全出了問題,蠟燭兩頭燒,教師承受內外煎熬的雙重壓力,情何以堪。

     畢竟教師的職責,主要的還是負責學生的教學與輔導,若是因而影響教育專業的表現,勢必也無法嘉惠莘莘學子,不是嗎?呼籲行政單位與教師團體主張不要再打太極拳,各說狠話了,趕快召開公聽會,廣納民意,凝聚共識,才是解決站導護問題的根本之道。如明確規定站導護是與教學有關的工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快速重新修訂國民教育法,讓教師心服口服地盡義務本分,不然,就還給專業的交通警察指揮吧!

     朝法制化途徑予以規範之前,各校仍要多舉辦導護工作研習,讓教師學習吹哨指揮等應變處置方法,以順利擋下人車,讓學生安全上下學,另外用路人必須要遵守交通規則,遵守號誌過行車或過馬路,避免危及他人安全。

     教師本身也要持續地提醒學生遵守班級公約,服從班級幹部的領導與指揮,教導教室內外的安全事宜。萬一有危險突發的緊急事件,儘快請隔壁班老師協助外,還得派人通知站導護的導師返回處理,以保障學生最優質的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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