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教師工時 全教會:應採責任制


國語日報 2011/4/26 楊惠芳/臺北報導

教育部修訂《教師法》部分條文草案,明定中小學教師應在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各界看法不一。全國校長協會認為,既然教師可以組工會,教師的工作時間走向「工時制」是必然趨勢。全國教師會及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則認為,教師的工作性質與一般工作不同,不應採「工時制」,應採「責任制」比較適當。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表示,五月一日教師組工會後,有關教師的工時、工資、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等,都可進行團體協商,教育部除修訂《教師法》,明定中小學教師應在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外,更應訂定「教師工作守則」,讓學校有明確依據,否則很多事情模糊不清,很難執行與管理。

不過,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教育不應以時間斤斤計較,應強調教師的教學責任,這項修訂不但不符合教育現場的需求,也顯示教育部不信任教師,只是增加學校運作的困擾。試問,教師晚上可以不接家長的電話嗎?上課前的備課、到圖書館找資料、課後的改作業、輔導及進行家庭訪問等,算是上班時間嗎?如果一天超過八小時,教育部要給加班費嗎?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當教師的身分正式成為勞工後,家長可能很不適應,最直接的感受是,如果教師每天上午八點上班,下午四點下班,那目前學生每天七點半以前到校的規定,是否也要修改?家長晚上有問題要詢問教師,要支付加班費嗎?學生寒暑假不必到校,教師也要依規定到校服務八小時嗎?這些問題必須儘早釐清。同時,家長是消費者,教育部或教育局與教師團體協商時,也應邀請家長團體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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