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函請政風處糾正教育局100年4月28日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頒布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 函
(原臺中縣教師會)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直轄中市教師字第100005014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一、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93年12月9日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函

主旨:請 貴處糾正臺中市教育局100年4月28日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頒布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臺中市教育局於100年4月28日以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頒布「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如附件一),其中第2點內容為「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二、經查,教育部對於教師交通導護工作問題,曾以93年12月9日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函(如附件二)解釋,內容略以: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以期周妥。

三、接上,教育部已對教師交通導護工作之解釋為「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故 臺中市教育局100年4月28日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頒布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第二點,顯已違反教育部之解釋意旨,也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並未與本市合法教師組織之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協商訂定教師聘約準則,竟片面發布「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明顯有違法令。

故請 貴處糾正臺中市教育局100年4月28日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頒布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以符法制。


正本: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本市各學校教師會、本會各分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呂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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