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教育部101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提案明文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教育部101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

時間:101年2月7日(二)上午9:20
主持人:蔣部長偉寧 紀錄:游玉芬 張文綺

案由9:建請明文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說明:
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義務並未明定於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中,然長久以來教育現場多由學校排定教師輪值導護、規劃固定時間經常性執勤,其輪值次數多者,一學期需輪值數週,輪值當週上午均需提早到校。教師被指派於非上班時間執行非法定教師職務,乃屬常態。

二、教師執行導護工作能維護學生安全並強化交通安全教育,具廣義教育意義。

三、鈞部93年12月9日台國字第0930147791A號函略以:「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以期周妥。」然納入教師聘約準則需與教師會協商,實務推行上有其困難點,且本府常接獲學校反映期待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義務能納入法律規範中,以利學校校務推動。爰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法制化實有其必要性。

建議:於國民教育法或教師法相關法規中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權責單位:國教司4科、教研會


研復內容:
【國教司】
一、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學校之交通導護工作,除有為學校老師擔任者外,亦有委由保全人員、學校志工、警衛、義交等人員擔任;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因此亦有由交通警察指揮以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之情形。

二、學校之交通導護工作,是否一定應由教師擔任,尚需各界研議,因此目前尚不宜將其明文規定於相關法令中。


【教研會】
一、教師法雖訂有教師之權利義務專章,惟僅係原則性之規範,尚難以列舉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等相關規定,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各級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爰其屬地方教育行政事務,地方政府得視實際情形予以規範。

三、依據教師法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意旨,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可與同層級教師會協議,將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訂入教師聘約準則,再由各校依該聘約準則訂定通用性之教師聘約條款。至教師聘約是否與學校教師會協議,由學校本權責卓處。

決 議:本案由本部陳常務次長召集專案小組進行研議,以維護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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