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 - - - - -
上述明文告知我們,可以合法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的人,除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以外,就只有依照「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執行指揮交通的交通義勇警察(通常簡稱為「義交」),才可指揮交通。
至於學校教師、學校義工、學生家長等,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與導護工作。
網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可以匿名留言,如果你知道其它資料,請告訴我,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