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hu20120612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 、賈寶楠 、曾增勳 /桃園報導】
桃園縣欣興電子公司駐衛警洪嘉進,兩年多前在公司門前指揮交通時,未制止左轉的轎車,也未攔阻直行的機車,致機車騎士急煞滑倒、傷重死亡,法官認定他指揮不當,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七個月,是罕見駐衛警指揮交通失當吃上官司的案例。
除了駐衛警被判刑外,轎車的駕駛人賴欣琦(女、卅一歲)也因左轉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被認定有過失,也被判七個月徒刑。
欣興公司昨晚表示,駐衛警都外包給鴻福保全公司,所有管理、訓練都由鴻福負責,洪嘉進(四十八歲)不是欣興公司的員工。
鴻福保全公司指出,已離職的洪嘉進當天並無疏失,出事主因是死者車速太快,「保全也要命,難道用身體擋車?」加上洪開庭時緊張,無法完整描述現場的狀況,才會被判刑,同仁對判決都很有意見,公司將協助上訴。
桃園地院調查,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晚上七點多,洪嘉進在欣興電子公司門口指揮交通,賴欣琦駕車在公司前左轉,對向騎機車的詹詠欽看到賴女違規左轉,趕緊閃避和煞車,卻失控撞上轎車後方的機車而滑倒,致胸部重傷,送醫不治。
事發後,洪嘉進和賴欣琦都否認過失,洪表示他有吹哨指示機車減速,但是機車速度太快,來不及阻止就滑倒。
賴女也表示左轉時看到機車離她還很遠,覺得很安全,沒想到剛轉過去,機車就衝過來,是詹酒後騎機車,速度太快才出車禍。
法官根據現場錄影,認定洪嘉進當時沒有明確手勢或以指揮棒阻止違規左轉的轎車,也沒有積極攔阻騎機車的被害人及早煞停,致被害人來不及閃避而出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洪指揮不當、示意不清才發生車禍。
法官也查出洪嘉進曾受過交通指揮訓練,駐衛警工作職掌也涵蓋交通指揮,屬於業務範圍,以業務過失致死論罪。
【2012/06/12 聯合報】
警方看法不同:非法定人員 未必負刑責駐衛警因交通指揮不當而為肇事致死負責的案例少見,桃園縣警局交通大隊表示,保全駐衛警執勤時不具法定地位,案發時在路邊指揮交通,駕駛人可以不接受,因此洪嘉進未必應負業務過失致死刑責。
但法官認為,社區保全、引領工程車輛進出工地的人員、工廠或公司的駐衛警、學校駐衛警等,雖非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但實際上仍要負擔指揮交通的義務,對駕駛人也有制約作用,如指揮不當,導致交通意外死傷,就無法避免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通常保全公司都和公司行號、工廠、社區訂有值勤要點,工作內容就包括指揮交通,等於是工作職掌之一。
不過,警方認為,駐衛警、交通導護志工、一般臨時指揮交管的民眾等,都不是法定人員,不能任意指揮交通,沒有執法優先權;他們雖有工作職責,但未必該為肇事負責,駕駛人也可以不理會駐衛警的指揮,若因此肇事,要視個案區別,不能一概而論。
桃園縣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前任理事長吳繼光指出,駐衛警執行交管時最尷尬,既沒公權力又要被責難,實在難為。
「我們的訓練和執勤沒有問題,問題出在駕駛人。」鴻福保全力挺自己的員工,指公司規定駐衛警必須接受四十個小時職前訓練,其中至少四小時訓練交管,由現役或退休警察講解,還要考試;駐衛警只需要協助員工進出公司,不必使用太複雜的交管手勢,洪的指揮沒有出錯。
【2012/06/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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