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導護時間不能在校務會議表決

寫在前面的個人感想
     文章第一段所提到的內容,是在說教育部曾經發新聞稿解釋教師做交通導護是愛心工作,現在如果在校務會議裏提案表決,而且多數通過之後,是不是代表著多數強迫全體做愛心,而少數老師不想要做這種與教學無關的交通導護,因為表決通過的關係,將被逼得要去做這種愛心工作。
     舉另一個例子,在校務會議上,不應該提案要求全部的人為四川或日本地震捐款,強迫大家做愛心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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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縣光明國小教師會
導護時間不能在校務會議表決
2009/06/27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校務會議之決議(就是學校章則),對學校每一分子皆有拘束力,為全校最高之決策會議。如果將導護輪值時間在校務會議通過,將把原來導護的義工性質(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導護是教師的義務),改變為光明國小所有教師的義務。再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如果有老師輪值導護經常遲到或是不擔任導護,就會有被記申誡的風險。

     所以在校務會議討論導護輪值時間茲事體大,宜慎重再慎重。然客觀時間極為倉促,大家來不及取得共識,所以先緩議,待有共識再議。

     只有堅持程序正義,才能有實質正義,沒有合法程序的決議就不具正當性(毒樹果子理論:毒樹產毒果),光明國小是大家安身立命的地方,面對不合理不合程序的做法,大家可以選擇冷漠以對,然後習慣這樣的文化;也可以選擇撥亂反正,為自己和學生爭得一個光明的校園。身為光明人你會如何選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國民教育法(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光明國小教師會聲明(導護時間議題)
2009/06/27

光明國小教師會聲明
     2009/6/24下午光明國小校務會議,經表決通過「自下學期始上班上學時間調整至八點」,另校長決定「導護時間由7點15開始」。光明國小教師本著愛護學生且十年來均自動自發協助值導護工作、無怨無尤的付出,為此,教師會做出以下幾點聲明:

1.校務會議邀請家長會長參加是本著尊重與維護校務合諧運作之機制,教師會希望大家能瞭解值週導護工作非教師本質教學工作,數十年來教師是基於愛心、自願性的付出(請參閱附件:教育部函)。

2.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教師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教師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職責,因此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並不合法,得拒絕參與。

3.以下茲將實務上教師輪值導護而產生的司法院判決,列舉如后:

(1)1980年嘉義縣大林國小教師陳麗珠輪值導護時,遭捆工薛明春無照駕駛大貨車撞死(69年度最高法院年台上字第3187號參照)。

(2)2001年彰化青山國小女教師許碧蘭,奉派在颱風天擔任導護,卻遭湍急的洪水沖走溺斃,留下二個多月的幼子。

(3)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的判例,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4.以上,本著光明師長愛護學生之心情,即使冒著被告的風險,還是願意主動配合交通導護工作,教師會誠摯的希望大家能清楚了解老師們的初衷。另教師會提議,未來校務會議均應全程錄影,以正視聽。


附件: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以下說明: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教師會理事長劉慧玲200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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