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3日 星期一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加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加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三日臺北市政府(79)北市教三字第 42507 號函訂頒
一、目的:

     為確保校園安全,防制校園暴力事件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要項:

(一)加強學校行政工作:

     1.各校應依本身實際環境狀況,擬訂校園安全計畫,切實實施。

     2.各校應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並以講解、角色扮演,或運用各種視聽器材,教導學生有關安全、法律之知識。

     3.各校遇有特殊狀況,必須迅速作適當之處置,並以特殊事件報告表呈報上級主管機關。

     4.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計畫,務求導護工作權責分明,以切實維護學生之安全。

     5.各校清潔責任區域之劃分,務求遍及校園之每一角落,以避免產生死角。

     6.各校應訂定防震、防火及其他天然意外災害防治應變辦法,並每學年實施演練。

     7.為防止互徒侵入校內滋事,各校必須規劃設置警鈴,以處偶發事件。

     8.各校應於校區內重要地點及偏僻場所設置夜間照明設備。

     9.各校應定期檢查各項設備、器材、建築物等,加強維修,以維護校園安全。

     10. 各校應廣為運用社會資源,加強校園安全之維護。

     11. 各校教職員均須佩戴名牌,以資識別。

(二)加強學校警衛工作:

     1.各校須派任警衛或值日夜人員,全日內負責校內安全維護工作。

     2.各校自願於校內適當位置設置巡邏箱,定時巡邏,並特別重視死角、學生出入重要地點之巡察。

     3.各校須加強門禁管制,防止閒雜人等進入校園,以維校園安全。

     4.各校應與當地警察單位取得密切連繫,並建立緊急連絡網,以迅速處理特殊狀況。

     5.各校必須洽請當地警察單位,加強校園附近之人行地下道及出入人員複雜地區之巡邏。對具有危險傾向之人,隨時掌握狀況,以防範意外事件之發生。

(三)強化導師職責

     1.班級導師必須瞭解班級內每一位學生之背景資料,包括父母職業、父母教育程度、父母管教態度、家庭社經地位、學生之習慣、興趣、性向、社會交友狀況等。

     2.班級導師必須密切注意學生之出缺席情形,掌握學生之動態資料,並與家庭、學校取得密切連繫,遇有特殊狀況應即做適當之處置。

     3.班級導師必須報導學生安全維護知識、法律知識,使學生瞭解個人、學校與社會之權利義務關係。

     4.班級導師應利用適當之機會,檢查學生書包、抽屜、廚櫃,發現不良書刊或危險物品,必須立即作妥善處理。

(四)加強學生安全教育:

       各校必須利用週會、朝會、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時機,教導學生平時注意下列安全事項:

     1.不接受陌生人之贈與,不隨便答應陌生人之請求,隨時提高警覺,遇事機警應變。

     2.遇陌生人問路,可熱心告知,但不必親自引導前往。

     3.遇特殊狀況應即報告同學或師長,以便作適當處理。

     4.不單獨上廁所,不落單,不進出危險場所。

     5.不行經漆黑小巷或人煙罕至之處。

     6.遇互徒不可慌亂,鎮定以對,想辦法迅速脫離。

     7.遇行跡可疑者立即反映。

三、實施經費:

     各校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請在各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考核:

     本要點之實施成效,列入年度考核重要之一,績優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五、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由本局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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