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7日 星期五

臺北縣教師會新聞稿:縣教師會重申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之義務!


臺北縣教師會新聞稿:縣教師會重申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之義務!

臺北縣教師會新聞稿發稿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星期四

會址: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海山高中內)
電話:(02)2959-1170 傳真:(02)2962-9858
電子信箱:Gtpctc@ms75.hinet.net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邱漢強0922998554/(02)29591170分機11
副理事長游世郎0915088301/(02)29591170分機12
總幹事李榮富0933208861/(02)29591170分機13

     這是一個惡性循環的教育現況!

     臺北縣教師會重申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之義務!

     部份國中小教師婉拒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竟被曲解成老師不負責任,教育局甚至表示合法性有爭議,臺北縣教師會在此提出嚴重抗議!教育局身為臺北縣教育主管卻不理解實際狀況,深感痛心,同時希望家長能理解狀況體諒老師苦心。

     長期以來中小學教師一直默默為教育、為學生付出,從預防接種、收集尿液及蟯蟲檢體、午餐的陪伴,到導護工作的全心全意付出……,這是基層教師對教育所投入的心力!可曾記得,這些默默付出的基層教師,或許也都是陪伴你我能順利成長至今的幕後功臣!數十年來,基層教師沒有「論時計酬」,為了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不畏風雨,在校園周邊路口引導來自四面八方的學童上學,避免遭受往來車輛之衝撞,無怨付出,因為學生安全是教師的第一考量!

     這應該是個通情達理的社會!數十年來,投入教育工作的基層教師,願意無怨尤的奉獻,由此可見一斑!然而,隨著民主法治觀念的進步、自豪為法治國家的此時,學生交通安全之導護工作,竟無緣由的成為沒有道路交通指揮執行權力的基層教師必然之工作職務!

     教育部國教司曾於92年10月14日發佈新聞稿,感謝教師數十年來,基於愛心之付出所從事之導護工作,並說明「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也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以取得解決之道!另教育部更於92年12月11日回函行政院,表達「本部並未規定國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工作」。由此可知,教育部深知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並無實際之法源依據,然!北縣教育局社教課係執掌相關之社會教育事務,似應熟諳法令及教育部所發佈相關新聞稿內容,實不宜在媒體對教師透過合法程序取消導護工作發表有欠公允之言論,本會爲此深感遺憾!

     事實上,道路交通之指揮權,僅警察之執法人員具有之,然教師本身於校內班級,仍具有其本職之教育責任,在同一時間兼負兩種時間、空間衝突的工作,教師實無法身分二地,既擔任交通導護又同時擔負學生生活督導工作。中部某縣市曾發生令人感傷之情事:一向克盡己責並自律甚嚴之教師,因為認真擔任導護工作之職務時,無法兼顧班級,班級孩童在該時間點卻因故受傷,造成家長對教師之不諒解,並因此興起家長對教師之訴訟,此為教師對於導護職務之排拒與恐懼之最大因素!

     目前臺北縣各國中小學約有四十所學校,已將校外導護工作撤崗,並經由合法之校務會議程序執行之,凝聚該校教師、行政及家長的共識,共同為學童上下課安全而付出,足見教師團體之理性。臺北縣教師會認為老師並不具交通指揮權,應將校外導護的交通指揮工作回歸警政單位,讓老師回歸教師教學專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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