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問教育部,有關桃園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釋疑乙案
桃園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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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3-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600343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釋疑乙案,請 鑒核惠復。
說明:
一、依桃園縣教師會96年1月23日96縣教師字第017號函辦理。
二、本縣各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雖為教師基於愛心之付出,然亦衍生超時工作權益問題。
三、體恤教師因擔任導護產生超時工作,在無編列加班費之情況下,是否比照公務員超時工作予以補休之精神,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擇期補休?
四、檢附桃園縣教師會函影本乙份,敬請 鈞部惠予協助釋疑。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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