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1日 星期五
桃園縣教師會函請桃園縣政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范姜仲宇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0 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74號
附件:
1.中國時報1995/09/05報導
2.中國時報1996/01/05報導、【2004-12-23/聯合報/B2版/台中縣新聞】
主旨:請 貴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府96年4月25日府教數字第0960133130號函「有關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休與交通導護執勤費支領事宜」中,「說明三:另以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因超時值勤工作,沒有給予加班補休或支領加班費,乃由學校編列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以慰教師擔任導護值勤超時工作之辛勞;現同意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補休,並考量財政狀況及參酌其他縣市做法,自96年5月1日起,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一律採補休方式處理,不再支領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 96年4月30日前已擔任導護工作之教師,可依教師意願擇一辦理。」
二、經查 貴府「自八十四學年度起為全縣國中小學七百名左右的交通導護義工媽媽投保每人六十萬元的意外險;各校的導護老師每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如附件一);惟 貴府將原本各校擔任導護之教師,每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後又改為【交通導護執勤費】。
三、綜上,無論是「誤餐費」亦或是「交通導護執勤費」,皆係恩惠性、獎勵性之給與,是 貴府為體恤教師偶因執行該項交通導護之職務,而延誤正常用餐時間,另外給與之費用,實非教師擔任該項工作之勞務對價,合先敘明。
四、又依志願服務法第3條略以:「志願服務係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對前述提出服務者稱為志願服務者 (簡稱志工)。」
五、92/10/15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之【教育部新聞稿】中表示:「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因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係符合志願服務法。
六、志願服務法第16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七、本會為體恤縣府財政狀況,並未主張支領「交通導護執勤費」,但查本縣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長久以來卻暴露在高危險的環境中,尚未有意外保險之保障,此對老師之愛心工作無異是一種威脅。
八、使教師在執行交通導護工作上無後顧之憂, 貴府應依法為擔任交通導護之相關人員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期使交通導護之執行更臻完善,且已有相關縣市為導護老師投保意外險(如附件二);歷來本縣致力各項施政,對於體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應不落人後。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本縣國中小教師會(含分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網頁: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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