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6日 星期二
中部四縣市學校理事長會議紀要,討論關於「導護問題」
集思廣益,再接再厲───中部四縣市學校理事長會議紀要
電子報第六期發行日期:2004年1月5日
新聞聯絡人:張添琦
中部四縣市學校理事長會議研習紀要 台中市教師會常務理事張添琦
難得的機會,中部四縣市(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及幹部於一月三日週六在國立霧峰農工齊聚一堂,就有關中小學導護、教師超時工作、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被阻等問題討論因應之道。會議中大家不分彼此,踴躍發言,提供學校及個人經驗給與會的伙伴共同分享學習。有得伙伴提供個人申訴的辛苦故事、及申訴成功後的感想,有的提供校內的經驗、或者離譜的超時工作上班九小時之苦楚,也共同的體會到立法院生態、及教師會面對組織發展的隱憂,共同體會、互相勉勵,讓我獲益良多。也深深體會到只有勇敢的面對本身的工作環境,據理而爭,秉持不斷成長,團結且敢於表現專業素養,相信教師的力量是無可限量的。以下僅就各問題之具體策略決議摘錄於下,供各位會員參考。
導護問題:
一、 確定無法源依據,教師需擔任導護工作。
二、 教育部是導護工作為愛心工作。
三、 教師無執行車輛管制工作的權力,執行有過失還會以執行公務過失,加重刑責。
四、 注意「聘約中」要求剔除。
五、 導護工作輪值表,應在校務會議中擋掉。(如果校務會議中通過,即屬學校章則,老師就必須做。
六、 導護工作以自願方式辦理。(即請學校在編排輪值表之前,應徵得老師的書面同意)
七、 若以沒有擔任導護工作而被考核處分,或其他不公平對待,即由當事人提出申訴。
八、 部分理事長將於下學期開始要求學校逐步減少路口老師導護方式、達到僅執行校內導護工作,或免除導護工作為目標。
九、 老師也可表達只參與「義工輪值」、而不參加以「教師身份輪值」來參與導護工作。
教師超時工作(上班幾小時問題)
一、 教師聘約準則中列入明確規範。
二、 依據勞基法規定為八小時。但教師依前省教育廳規定應至少留校七小時。
三、 各校若超過八小時,應提出申訴。
四、 「教師請假條例」中規範(立法院審議中)。
五、 清楚規範好或模糊彈性?,責任制或上班制來訂定?,兩種概念有待整合。
修正公布之教師法施行細則受阻因應:
一、 我們需要一個真正挺教師組織的立法委員。
二、 本會期修的法規(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等)與教師組織有關的都困難重重。
三、 應正視教師對政治的冷漠與被忽視的問題。
四、 未來工作重點是將施行細則內的協商權、爭議權、會務假問題在教師法修法中努力。
五、 已經減課的權益,不會追回,教育部廢止之公文未到前,減課扔然有效。
網頁:
參考資料 ↗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可以匿名留言,如果你知道其它資料,請告訴我,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