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日 星期一
導護問題探討(台中市教師會吳樂三)
導護問題探討
台中市教師會 吳樂三 92/12
全國教師會於92.8.7日正式函文要求教育部重新界定學校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一事,引發各界熱烈討論。我們認為交通安全導護工作非常重要,因此應審慎研究實施方案,擴大參與導護的人員與層面,使能更安全、確實、有效,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但在此同時,學校教師到底該不該擔任導護工作?是義務?是愛心工作?權力與義務之間多年來始終曖昧不清,實也有必要藉此機會加以釐清,以明權責。
(附件一)【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附件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規定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就已經明文告知我們可以合法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的人除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以外,就只有依照「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執行指揮交通的交通義勇警察(通常簡稱為「義交」)才可指揮交通。
至於學校教師、學校義工、學生家長等,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與導護工作。
依據教育部的聲明,我們主張:
1、 導護工作本質上應該界定為--「愛心工作」,非屬教師的工作義務。是行有餘力而為之的工作。因此不能訂定辦法強迫(校務會議亦無權議決強迫性的愛心工作),更不能將愛心工作列為考核項目。
2、 導護工作既為「愛心工作」,應為無給職,不得支領酬勞,但可從優敘獎。
3、導護人員宜採自願,可由全體教職員工中召募義工、請家長會協助招募家長、社區人士、愛心媽媽等加入義工行列,來協助自己的子女上下學。
4、由學校、家長會、地方熱心人士共同具函,要求地方警政機關於上下學時繁忙危險路口,派員維持交通安全。(這本來就是交通員警的職責)
5、請市政府增派替代役男,或運用以工代賑者之人力,加入導護工作。
6、應為義工導護投保高額意外責任險。(交通員警均有鉅額的保險與撫恤)
7、萬一不幸在執勤中發生意外,而產生法律責任或賠償問題,應代為聘請律師,及處理賠償等後續事宜,並應明定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以安義工之心。
8、重新檢討執勤方式,並對義工施以應有之交通安全常識及危機處理能力(須能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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