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教師回流座談會研習,指派要事先填寫案例紀錄,本文章提供文件下載。
▼▼▼▼▼下載點1:
回流座談案例撰寫格式.doc ↗
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關於「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前言:本提案單是在2011年6月13日,在網路上查其它相關資料時,又看到這一個文件新竹縣光明國小導護工作實施計畫(101年8月),這文件是在2012年的8月製訂,推論2011年的提案應該沒有過。
- - - - - - -
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單100.6.13
提案人:黃緗筠
連署人:如附件一
案由: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說明:如附件二(資料來源由教師產業公會秘書處提供資料)
1.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的爭議與難處
2.法令規範: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於法不合
3.法院判例不利於執勤導護的老師
建議:
1.將導護職責還給父母,建立家長導護志工團隊:父母或監護人才是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導護輪值應尊重教師個人自由意願:學校應依信賴保護的主張,積極排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之難處
教師聘約不包括導護工作。對於願意執勤導護的老師在予以投保人身意外險、補休、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涉訟,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予以輔助。
2005年11月4日 星期五
新竹縣教師會函請教育局依權責督促各校不得強迫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新竹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新竹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發文字號:竹教師會字第0940000065號
附件:
主旨:請 貴府即刻發函縣內各國民中小學,依權責督促各校不得強迫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盡速依據相關規定,邀集相關團體協商之後,根據共識,透過議會制定單行法規,以維法制。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4.3.26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3.11.2院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曾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發佈新聞稿明確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並且表示感謝教師數十年來基於愛心從事導護工作,既然是愛心就不能強迫。
四、又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313號、釋字第402號、釋字第415及釋字第522號解釋之意旨,限制人民權利應依法律明文規定,若法律無明文規定,至少應有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為據,不得逕以行政機關之行政解釋限制人民之權利。目前各校所依據的縣府公文略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保護措施,宜為學校教師應有之責任。」是違法的,因為它是屬於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解釋。
受文者:新竹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發文字號:竹教師會字第0940000065號
附件:
主旨:請 貴府即刻發函縣內各國民中小學,依權責督促各校不得強迫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盡速依據相關規定,邀集相關團體協商之後,根據共識,透過議會制定單行法規,以維法制。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4.3.26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3.11.2院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曾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發佈新聞稿明確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並且表示感謝教師數十年來基於愛心從事導護工作,既然是愛心就不能強迫。
四、又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313號、釋字第402號、釋字第415及釋字第522號解釋之意旨,限制人民權利應依法律明文規定,若法律無明文規定,至少應有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為據,不得逕以行政機關之行政解釋限制人民之權利。目前各校所依據的縣府公文略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保護措施,宜為學校教師應有之責任。」是違法的,因為它是屬於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解釋。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