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6日 星期四

台中縣教育局對於台中縣教師會動員2004年9月18日遊行動員之回應

教育局對於縣師會動員9/18遊行動員之回應
2004/9/16

     關於教師會發起918遊行動員乙案,已引起不少民眾之關注。縣府表示,絕對尊重民間社團集會遊行之自由,教師會發聲的權利。但對於教師會所提之動員訴求,也提出嚴正之聲明:

一、教師會參與此次遊行之教師有權利發表其訴求,但非代表全體教師之心聲,請民眾切勿誤解,仍繼續給予我們多數默默耕耘的教師支持和鼓勵。

二、教師會93.9.12動員文宣(一)所提出之法源依據、配套措施、值勤保障、勞逸分工及推廣至家長參與,本府早已詳加研慮,並於93.8.24府教社字第0930223102號函訂頒「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正式行文至各校。本要點中除敘明引用之法規;請學校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以訂定導護工作配套措施;結合警察機關、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執行導護期間若因故涉訟,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外,並以教師權益為考量,准予補休或行政獎勵。動員文宣(一)所訴求之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

三、教師會9.13所發佈之遊行動員文宣01號,訴求以法律手段爭取交通導護工作加班費乙節,本府多次分向教育部、人事行政局爭取。惟因現行相關法令(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行政院82.3.27八二局肆字第09373號書函、行政院91.9.3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核定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規定:「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然為顧及教師之權益,特由縣長裁批,由93學年度起得採補休或行政獎勵方式,為全國唯一將擔任交通導護教師權益明訂之縣市。

四、另針對教師會918行動動員文宣02、03號之訴求,本府認為各校各學區交通環境情境各異,實不宜由本府與縣教師會閉門造車,統一訂定規範讓學校照辦。故93.8.24實施要點已敘明授權方式,由各校校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自行訂定導護工作配套措施,以兼顧學生上下學安全及教師值勤負擔。

五、本府對於教師擔任交通導護的權利義務至為重視,經多次向教育部及有關單位反映,並於93.7.6教育部召開之全國教育局局長會議中,正式提案並獲教育部回應,目前委由海洋大學專案辦理「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責任暨權益研究」,本府將俟教育部公佈研究結果暨函頒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相關規定後,修正本縣實施要點。

     由於社會進步,交通環境複雜,在現實狀況下,學校交通導護工作對維護國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至為重要,由學校教師結合交通導護志工、交通警察及義警共同擔任交通導護工作,歷年有之,今日教師會憑據乙紙新聞稿即完全否定教師們長久以來的付出,令人不解。

     針對教師會此次動員文宣內容所引起之疑義,縣府除提出聲明,希望社會大眾了解縣府在交通導護工作上,除以孩子們的安全為考量外,也盡最大的努力與誠意照顧教師權益。期盼大家在路口看見辛苦的導護老師、導護義工不吝給予一個支持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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