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花蓮縣政府有關於學校導護老師補休1小時疑義解釋


花蓮縣政府有關於學校導護老師補休1小時疑義解釋

     加班補休規定以「時」為最小計時單位,各校教師執行導護工作得否補休,須以此為計算基準,若加班達1小時,得於6個月內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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