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hu20040526,●文:高雄縣教師會政策部
有關學校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高雄縣教師會行文高雄縣政府,要求檢討注意交通導護的問題,高雄縣政府回文已經下來,在此轉貼縣政府的公文與我的回應。
縣政府說,感謝教師「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而且還說導護工作是「教育的優良傳統」,這真的有點#%&*※,校外交通導工作是沒有法源的,而且是以前「戒嚴時代」行政要求教師做,而行政自己卻不用做的,老師幾乎都是「逆來順受」地承受,老師沒有「公權力」執行校外交通導工作,縣政府不能以「優良傳統」就帶過。
縣政府說,已經「特別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但是,那張公文到了學校,幾乎沒有學校有任何改變,認真的一樣認真,混的照樣混,某些校長、主任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根本不將公文公告週知,也沒有任何的改變,照樣不肯到學校負起行政責任,更別說「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而且『學校章則』也不一定是拿來訂這種事的,更何況全縣學校根本都不訂『學校章則』。
縣政府說,「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但是又加個但書,「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這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不行的,難道掛個「生活教育」就可以了?有哪個「學生相關社團」是要學生站交通導護的?兒童及少年的交通安全是要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而不是手無寸鐵又無公權力的師生負責。
最後,我們要說,校外交通導工作應該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而不是由學校的師生來做,縣政府和學校沒有法源要求師生來做,卻連幫忙保險都要推拖拉,如果有學生和老師出了意外,該負責的應該還是跑不掉,到時大家看著辦。
轉貼高雄縣政府公函
高雄縣政府函 (資料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函。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本府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優良傳統。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九十二年十一月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是否可給予加保意外保險乙案,本府將錄案研究辦理。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本府將函請縣立中小學以學生安全為首要考量,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網頁:
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ㄧ個「博士主任」加一個「博士校長」搞出個「導護計時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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