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6日 星期二

台中縣教師會新聞稿,「教師退出導護之法面觀」


《台中縣教師會新聞稿93/03/16》

教師退出導護之法面觀

近來在各校引起廣泛討論的值週導護工作,其實可以不用去做,因為那不是教師的本職工作。

92.10.15教育部發佈新聞稿說過往的導護工作沒有法律依據,是教師基於愛心的行為。難道教育部瘋了,發佈這樣的新聞稿,引爆了之後的話題?當然不是!這個問題存在已久,只是一直沒有人去衝撞,一直沒有人去質疑其合法性與正當性。教育部、縣政府教育局等教育主管機關再清楚不過「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的道理,而且中央標準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再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13號、釋字第402號、釋字第415號及釋字第522號解釋之意旨,限制人民權利應依法律明文規定,若法律無明文規定,至少應有法律授權所制訂之法規命令為據,不得逕以行政機關之行政解釋令函限制人民之權利。目前各學校所依據的縣府公文略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保護措施,宜為學校教師應有之責任。」(九十府教社字第84641號函)是違法的,因為它屬於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解釋函。

前段所提的公文來源是什麼呢?是86年二月間高雄縣政府行文省教育廳,詢問依據教師法,教師是否有義務站交通崗;教育廳又去請示教育部,於86.3.10得到教育部「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保護措施,宜為學校教師應有責任」的答覆(請注意當時台中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都還沒成立,所以既不知情也無法有意見),因此函轉各地方政府,台中縣政府86.3.19函轉各國民中小學。然台灣省政府於88.8.4凍省前發出一道公文(88府法字第157924號)說省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自88.7.1起停止適用。現在中間人(省教育廳)不存在了,而上級(教育部)也說沒有法律依據了,問題全部丟給縣教育局,而教育局沒人敢碰這個問題,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善後,硬推給社會教育課,這樣一來導護工作成了社會教育工作,不曉得老師在站導護時是否覺得自己正在無怨無悔並不計酬勞地執行一項神聖的社會教育工作呢?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很清楚地教師、義工家長及學生去從事交通管制是違法的,因為那是警察才有的權力。尤其是學生擔任交通服務隊更是違反少年福利法的規定。

在此提供幾個導護案例給您參考:

【案例一】與【案例二】出自教育部發行『校園法律實務』p215第一項、校園交通事故〈例一〉及〈例七〉原文請自行參考。

【案例一】的導護老師因故未到場站崗,兩名學生被卡車撞死,家長一狀告進法院,因教師未到崗位值勤與學生被撞死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獲判無罪。

【案例二】導護老師值勤時在場,但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同樣家長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定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案例三】發生在南投縣,一位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所以也告該名導護老師,結果法院裁定該教師除需負民事賠償四十萬元外,還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案例四】校長於校務會議中所提及,本縣某國小導護老師於值勤時體罰學生的案子,目前並未結案尚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認為該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是在執行公務,因此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對該名教師提起公訴,不得撤案。

唉!我們誰有權把老師推入需負事故之連帶責任的恐懼中?

本會無意引導老師們拒絕站導護,畢竟目前那是被定調為愛心工作,然而您要發揮愛心有何不可,多多益善。只盼有愛心的老師能獲得上天的憐憫保佑不要發生事故,更盼望大家不要對不去值勤的老師有敵意,他們並不是沒愛心,只是願意挺身而出去衝撞體制罷了。

教師的本職在教學,不在站交通導護。不用等老師可以不用去站導護那一天的到來,因為教師本來就沒有義務要去做那樣的事,甚至也沒有權去做那樣的事,把它交給有權力指揮交通的警察去做吧!


台中縣教師會9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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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件】

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93.8.24府教社字第0930223102號函
一、為落實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社會教育法第九條及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社會教育工作綱要、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執行與獎懲要點、教師法第十七條、教育部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台(八六)研字第八六O一四七三八號函、臺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八條及第十條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旨在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

三、學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崗哨之設置應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五、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指揮交通時,視為執行交通稽查任務,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學校應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

七、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校外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各校規定上學時間前二十分鐘至四十分鐘及放學時間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故涉訟,校方應積極協助並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十、各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三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教師每日執行學生校外交通導護時數(上學前及放學後)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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