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0條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0條
下列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教育人員。
四、技工、工友。
五、約僱人員。
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屬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者,其殘廢、死亡慰問金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
網頁:
參考資料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可以匿名留言,如果你知道其它資料,請告訴我,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