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教師站交通導護 地方籲入法


國語日報 2012/2/10 楊惠芳/臺北報導

     國中小學開學了,但很多學校位在繁忙的交通路口,學生上學放學時,交通導護應由誰負責?目前各縣市作法不一,有的由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有的由家長志工或義交擔任,也有的是聘請保全或警衛負責。彰化縣教育處希望教育部能在《國教法》或《教師法》中明文規定,由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彰化縣教育處表示,目前雖然沒有法律明定,交通導護由教師負責,但長久以來都是由教師固定輪值導護,因為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可強化學童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議教育部修法明定。

     不過,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是家長的責任,馬路指揮權屬於警察職權,如果家長、警察人力無法負擔,學校站在維護學童安全的立場,是可以提供協助,但應由教育部、各縣市及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明定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他指出,教師沒有實際的交通指揮權,過去曾有人把車禍責任怪罪給導護老師指揮不當,因而要求賠償數十萬元。

     教育部國教司表示,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是全體教職員的責任,不過,學校的交通導護工作,是否一定由教師擔任,還需要由各界一起研議,目前不宜明文規定在相關法令中。教研會認為,《教師法》雖然訂有權利義務專章,但只是原則性的規範,很難以列舉的方式敘明,建議由各縣市教育局處和教師會協議,將國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訂入教師聘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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