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會對臺北縣政府社會教育課於95年2月15日發表於自由時報之言論,表達本會嚴正之立場。
說明:
1、因臺北縣部份國中小學教師,婉拒校外導護工作,故自由時報於95年2月15日A9版,刊登臺北縣某國小教師經校務會議決議,將於三月底不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報導。據此臺北縣政府社會教育課於報載表示:「學童安全應屬老師教育職權範疇,……,涉及忽略家長與學童安全利益,合法性有爭議;也可能涉及曲解法令,進而造成學童傷害的過失。」
2、教育部於92年10月14日發佈新聞稿,感謝教師數十年來基於愛心付出所從事之導護工作,並聲明「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3、另依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經查本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4、然,依據教育部所發佈之新聞稿及函文內容可知,導護工作並非基層教師之必然職責,且遍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定教師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
5、基層教師之所以婉拒導護工作,乃因導護工作確實非為教師之本職工作,加之相關配套措施及法令保護措施不足,造成影響基層教師權益之衝擊!
6、臺北縣目前確實有部份國中小學校擬婉拒校外導護工作,然達成此目標之學校,皆採取合法、合理之校務會議之決議,以達成該校教師與家長之共識,此實為各校校本管理之自主權,其中相關教師工作內容之協議,應回歸教師聘約之協商。
7、且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於94年8月23日北縣警婦字第0940111969號函文得知,警方確可提供相關警力於上下學時段,維持學校路口之交通執勤。教師面對導護工作,既無交通指揮之權力,且現存有能力、亦具交通指揮及執法之警力可供協助,故教育局實應無需對基層教師婉拒導護工作,提出有欠公允之批判。
8、縣教師會對於此相關報載事件中教育局之發言內容,表達本會嚴正抗議之立場,並期望教育當局能正視此攸關學生安全及教師工作權益之事件,並與縣警局合擬出之維護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全有效之方案,而非將此責任,獨置於基層教師及家長之身上。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新北市成立 國中小學交通導護大隊
新北市引用各學校志工制度的辦法,統籌做整體規劃,培訓與研習各種交通導護的知識。
縣市政府應有作為,思考如何做法才是最好的,而不是像臺中市政府訂一個「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強迫所有的教師要作導護工作,不得拒絕。
- - - - -
新北市成立 國中小學交通導護大隊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文教新聞
(2012-09-13 18:28:00 陳國維)
和泰汽車公司捐贈新北市國中小學8千套交通導護設備,今天(13)舉行捐贈儀式,新北市教育局同時宣布,成立「新北市國民中小學交通導護大隊」,每年規劃導護志工研習課程和表揚活動。
新北市國中小學共有1萬1千多名導護志工,原本都由各校成立志工隊,自行運作,現在由教育局系統化建立國中小學交通導護人力組織,並規劃初階、進階和年度研習訓練,強化交通指揮手勢、號誌認識、交通安全和法律常識。
「您是我們生命中永遠的貴人…」自強國小學生以朗誦的方式,感謝導護志工的奉獻,高齡77歲的王遠治,在新北市中山國小擔任導護23年,他說,助人為快樂之本,當志工當的很快樂,就像在做善事,自己的3個孩子也都在中山國小畢業。
2012年2月11日 星期六
新北市教師會:有關交通導護及老師用餐指導費乙事
新北市教師會暨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聯合新聞稿
發稿時間:民國101年2月10日(星期五)
針對教育部於今日早上9:30召開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老師用餐指導費乙事本會表達相關意見如下:
一、針對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須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乙事,本會認為兼課教師的資格應該放寬,並且對於兼課教師之約束不應有過多之約束,若 貴部針對兼課教師校園內之行為有所疑慮,本應訂定一個兼課教師之校園內應有之規範,而不是就從源頭把兼課教師進入校園內授課的機會抹煞,並且也讓學校端在尋找兼課教師的過程中,不致於有太大的困擾。懇請在雲端的教育部不要習慣性的把這些屬於 貴部可以處理的事情通通塞給教育局!本會相信只要貴部把兼課教師的校園內應有之規範訂好,各縣市教育局及基層學校有一個規範後將可在學生權益及學校運作中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二、針對學校教師交通導護工作問題乙案,本會認為給勞動者一個合法又安全的工作環境是全世界共同認定之勞動人權,基層教師在沒有法律賦予交通指揮權之情況下,違法的執行交通指揮工作,已經是對不起基層教師,現在又習慣性不願意面對真正基層的問題,而想將此一違法事件跟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為社區教育之一環相結合,針對教育部這番說詞,本會認為乃為一個反教育之行為,本會表達遺憾。
社區交通教育與教師擔任導護必須現場指揮交通乙事,乃為兩件不同狀況之事項,協助學生如何安全到達學校,本屬家長應承擔之責任, 貴部本應妥適協助家長處理學生安全到達校園之相關事宜,如:交通動線之規劃、校園週遭交通環境之架設、校園週遭警力之相關配置…等等問題,應協調其他部會研討所應處理相關事項,而不應將此一議題,不斷的堆疊學校教師身上,若 貴部無法妥善處理此事,恐將又造成社會對基層老師之誤解。
新北教師會:監督學生吃午餐 當然算工作
【聯合報╱記者王問鼎、吳文良/板橋報導】
2012.02.11 03:42 am
新北市教師會暨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在昨天教育部會議前,發布聯合新聞稿表示,希望教育部放寬兼任代理代課教師不得在外補習的限制,另學校交通導護工作也應由教育部協調其他部會研討規畫,以及教育部應協助解決中小學教師午餐用餐指導費爭議等,希望教育部採納。
理事長李榮富表示,教育部是百年志業,他希望新任部長從長遠的眼光,解決這三項爭議。他認為應放寬兼課教師的資格限制,以免徒增基層尋找教師的困擾。如對教師在校行為有疑慮,應可制定規範,讓教師共同遵守,才能在教學品質與學校運作中找到平衡點。
交通導護方面,應考量如何建立學生上學交通動線的安全性,這需要由教育部與交通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跨部會去研討、處理。有了安全的交通動線規畫,不但學生安全有保障,教師與導護志工也不用在危險的環境下工作。
2012.02.11 03:42 am
新北市教師會暨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在昨天教育部會議前,發布聯合新聞稿表示,希望教育部放寬兼任代理代課教師不得在外補習的限制,另學校交通導護工作也應由教育部協調其他部會研討規畫,以及教育部應協助解決中小學教師午餐用餐指導費爭議等,希望教育部採納。
理事長李榮富表示,教育部是百年志業,他希望新任部長從長遠的眼光,解決這三項爭議。他認為應放寬兼課教師的資格限制,以免徒增基層尋找教師的困擾。如對教師在校行為有疑慮,應可制定規範,讓教師共同遵守,才能在教學品質與學校運作中找到平衡點。
交通導護方面,應考量如何建立學生上學交通動線的安全性,這需要由教育部與交通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跨部會去研討、處理。有了安全的交通動線規畫,不但學生安全有保障,教師與導護志工也不用在危險的環境下工作。
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基層教師教學兼導護 校園安全無暇顧
線上投稿 2007/10/29
國賠306萬和193萬對於才正要開始擁抱生命的孩子,都是用上帝賜予萬物的禮物-靈魂之窗所換得,這樣極度不對等的交易,難道只能歸咎於命運的主宰嗎?然後悲劇依舊是悲劇,反覆反覆再上演?
【文/台北縣教師會理事蘇子鈞】
餘悸猶存,今年四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國賠306萬和193萬對於才正要開始擁抱生命的孩子,都是用上帝賜予萬物的禮物-靈魂之窗所換得,這樣極度不對等的交易,難道只能歸咎於命運的主宰嗎?然後悲劇依舊是悲劇,反覆反覆再上演?
沒錯,永和國小事件,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屬於怠守職務。
法官的見解我們都予以尊重,但是,每每校園危安的訴訟事件,為何總是基層老師扛下所有的包袱,無論是社會的觀感亦或是實質金錢的賠償?這樣真的公平嗎?
本人長期近身觀察基層教育現場,確切的察覺,校園危安發生的種子,來自於行政領導的漫不經心與怠惰。
或許,所有的校園危安事件發生後,無論法律責任、道義責任如何追究,總是,咬牙和血吞下肚的第一線基層教師來承擔,與校長和主任頂多被行政處分,然後記功嘉獎功過相抵來比絕對大巫見小巫,然而,這些擁有全校資源分配權、全校行政裁量權的上級長官,卻又總是在重大校園危安發生之際,扮演著檢討他人的角色,殊不知自己才是真正最大的罪魁禍首。
國賠306萬和193萬對於才正要開始擁抱生命的孩子,都是用上帝賜予萬物的禮物-靈魂之窗所換得,這樣極度不對等的交易,難道只能歸咎於命運的主宰嗎?然後悲劇依舊是悲劇,反覆反覆再上演?
【文/台北縣教師會理事蘇子鈞】
餘悸猶存,今年四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國賠306萬和193萬對於才正要開始擁抱生命的孩子,都是用上帝賜予萬物的禮物-靈魂之窗所換得,這樣極度不對等的交易,難道只能歸咎於命運的主宰嗎?然後悲劇依舊是悲劇,反覆反覆再上演?
沒錯,永和國小事件,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屬於怠守職務。
法官的見解我們都予以尊重,但是,每每校園危安的訴訟事件,為何總是基層老師扛下所有的包袱,無論是社會的觀感亦或是實質金錢的賠償?這樣真的公平嗎?
本人長期近身觀察基層教育現場,確切的察覺,校園危安發生的種子,來自於行政領導的漫不經心與怠惰。
或許,所有的校園危安事件發生後,無論法律責任、道義責任如何追究,總是,咬牙和血吞下肚的第一線基層教師來承擔,與校長和主任頂多被行政處分,然後記功嘉獎功過相抵來比絕對大巫見小巫,然而,這些擁有全校資源分配權、全校行政裁量權的上級長官,卻又總是在重大校園危安發生之際,扮演著檢討他人的角色,殊不知自己才是真正最大的罪魁禍首。
2007年6月5日 星期二
新北市明志國小教師會說明經由校務會議將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為「志工制」
2007-06-05
近日來,明志國小校外交通導護問題引發討論,但外界對此問題仍然不是十分了解,本會進一步說明如下:
首先,本會所推動之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善工作,與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之方案,都是著眼於將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為「志工制」,而非所有教師全然拒絕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近日來,明志國小校外交通導護問題引發討論,但外界對此問題仍然不是十分了解,本會進一步說明如下:
首先,本會所推動之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善工作,與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之方案,都是著眼於將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為「志工制」,而非所有教師全然拒絕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2006年11月28日 星期二
臺北縣教師會針對「撤銷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摘記
臺北縣教師會針對「撤銷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摘記
教學輔導部95年11月28日更新版
時間、事件、摘要
▲民國92年10月14日
教育部發布新聞稿
1.感謝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
2.法律並無明訂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3.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
▲民國92年12月11日
教育部行文行政院秘書長(台國字第0920180898號函)
1.教育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2.關於教師聘約之訂定,92年9月9日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前,係由教師與服務學校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施行細則修正後,由縣市政府與縣市教師會協商訂定。
3.國民中小學教師是否須輪值擔任交通導護工作,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卓處。
▲民國93年12月9日
教育部行文台中縣政府(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函)
1.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任導護之規定。
2.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此義務既未明訂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仍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
2006年9月6日 星期三
自由時報:教師兼導護 教師會教局不同調
自由時報:教師兼導護 教師會教局不同調
2006年9月6日星期三
教師是否應該兼任導護工作,開學後引起各界關注。 (記者劉遠裕攝)
教師會重申 非應盡義務
自由時報〔記者何玉華/板橋報導〕
教師是否應該兼任導護工作,在開學後又引起關注,台北縣教師會重申,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的義務。縣政府教育局認為,可以引進更多人力執行導護工作,但導護仍應視為教師的職責之一。
永和國小開先例 引進保全
教師會與教育局雙方,為了教師是否應該兼任導護工作,長期意見相左,永和國小在本學期開學後,首開先例引進保全公司,義務協助校方進行上下學的導護工作,受到各界關注。縣長周錫瑋日前在北縣治安會報也指示教育局、警察局,共同研擬上下學導護人力資源多元化方案,引進保全、志工、義交、社區媽媽等,協助老師執行導護工作。
老師兼導護 校內學生誰顧
縣教師會理事長邱漢強指出,永和國小的作法很勇敢,他強調,校內導護的重要性,不亞於校外導護,日前曾向縣長簡報相關問題的嚴重性,也獲縣長善意回應。
邱漢強說,老師兼任導護工作,將無法兼顧班級,當10個路口派遣10名老師站崗,也意味著可能有10個班級,沒有老師在教室,將近400名的學生無人照顧。同時教育部也曾公開發佈法律並無明訂教師擔任導護的義務,尤其教師沒有交通執法權是關鍵,為什麼不尋求專業、具指揮權的人來執行導護。
2006年6月27日 星期二
學童過馬路 保全員當導護,永和國小創北縣第一
2006年6月27日星期二
永和國小創北縣第一
〔記者李穎/永和報導〕東陽保全公司配合永和國小,義務支援每天早、中、晚校外兩路口導護工作,讓專任老師減輕校外導護壓力,這也是台北縣第一所學校結合保全業者,守護學童上下學安全的範例。
早中晚負責交通導護
永和國小校長邱重賢說,為解決導護問題,日前提出「尊榮計畫」結合地方資源,讓市代表、里長、家長及志工多方面充分合作,同時利用現有導護商店、安親班等,讓安全區域從點擴大至線與面,最近校方也與在地的東陽保全公司達成共識,由保全人員配合在秀朗路、秀安街兩個路段,分早、中、晚3時段支援4名保全人員配合志工媽媽,負責校外交通導護,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邱重賢指出,老師兼任導護工作,無法分身留意課堂教室學生活動情況,萬一學童發生意外受傷,老師也難辭其咎,結合社區保全業者力量,執行「尊榮計畫」後,讓教師壓力減輕,回歸專業教學。
邱重賢說,雖然永和國小將老師負責導護工作列入聘書內容,但台北縣教師會日前行文各小學、家長會、教師會等單位,強調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也不是教師應盡的義務,不希望交通導護工作成為學校、老師、家長角力衝突的媒介,經協調有心回饋社會的保全業者,調派人手取代老師在第一線的導護工作,為學校解決頭痛的導護問題。
2006年5月1日 星期一
臺北縣政府函覆臺北縣教師會關於「教師導護執勤工作補修相關事宜」疑義乙案
臺北縣政府 函
地址: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
220 承辦人:林義雄
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電話:(02)29603456分機2643
傳真:(02)29690187
受文者:臺北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教師導護執勤工作補修相關事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5年3月31日95北教師會字第9503076號函。
二、有關行政院93年11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略以: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修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之規定,本府經配合修正「台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加班應儘量以補休假為原則,加班補休得以時計算,並得於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本縣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加班補休可依前開規定辦理。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