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8日 星期二

臺北縣教師會針對「撤銷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摘記


臺北縣教師會針對「撤銷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摘記
教學輔導部95年11月28日更新版

時間、事件、摘要

▲民國92年10月14日
教育部發布新聞稿
1.感謝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
2.法律並無明訂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3.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


▲民國92年12月11日
教育部行文行政院秘書長(台國字第0920180898號函)
1.教育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2.關於教師聘約之訂定,92年9月9日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前,係由教師與服務學校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施行細則修正後,由縣市政府與縣市教師會協商訂定。
3.國民中小學教師是否須輪值擔任交通導護工作,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卓處。


▲民國93年12月9日
教育部行文台中縣政府(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函)
1.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任導護之規定。
2.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此義務既未明訂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仍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


▲民國94年4月9日
「與局長有約」提案,潘文忠局長回應:
1.各校上放學主要路口,將透過相關會議、道安會報提出,請交通局協助路口安全等級區分,特別困難、危險之路口,爭取由「護童專案」警力或義交擔任交通疏導工作。
2.公教人員有公教保險,因公傷亡,保障已加乘,且公費已支出過ㄧ次,故目前只對招募的義工給予保險。
3.導護工作累計時數給予補休之規定,本府已函文縣內各校,重申各校均應依規定辦理。至於累計時數之計算,請教師會共同討論後,提供合理的折算方式,再請業務承辦課研議辦理。
4.據調查資料顯示:各校擔任校外導護任務,多由義工及教師共同擔負,本局將函請各校加強義工招募。


▲民國94年6月23日
本會行文北縣教育局(94北教師會字第9406085號函)檢送本會「導護危險路口總表」,請縣府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各校校外導護之任務。本次計有18所國中小,提出39處危險路口。


▲民國94年7月14日
教育局行文各國中小(北府教社字0940476640號函)請各校在94年8月10日前填報「校園周邊危險導護路口報表」,俾利護童專案警力勤務及早規劃排定。


▲民國94年7月15日
教育局行文各國中小(北府教社字0940521419號函)重申本縣各校教師導護工作補休事宜,並請各校權衡教師導護勤務輕重,參酌辦理並積極招募導護義工,協同投入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放學交通安全。


▲民國94年8月8日
本會行文北縣教育局(94北教師會字第9408106號函)檢送本會「導護危險路口總表(二)」,請縣府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各校校外導護之任務。本次計有4所國中小,提出9處危險路口。


▲民國94年8月11日
北縣教育局行文北縣警察局(北府教社字第0940575109號函)敬請警察局開學後派員協助上放學期間之交通安全疏導工作,值勤路段為本會94年8月8日檢送之「導護危險路口總表(二)」的9處危險路口。


▲民國94年8月23日
北縣警察局行文各分局(北縣警婦字字第0940111969號函)依據北縣教育局行文北縣警察局之94年8月11日北府教社字第0940575109號函,請各分局於開學後派員協助上下學期間之交通安全疏導工作。


▲民國94年1月3日
電話調查會員學校各校導護值勤狀況全面調查會員學校,結果共計150所會員學校回報,目前已有41所會員學校已完全撤除教師校外交通導護工作,35所會員學校老師只剩校門口及校園圍牆外圍之校外交通導護需值勤。


▲民國95年2月15日
新聞報導(自由時報)
教育局社教課課長徐文濤,針對泰山地區某國小在校務會議決議老師不需擔任交通導護一事,表示合法性有爭議,並認為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屬廣義的教學職責,維護其學習安全應是學校全體教職員的責任。


▲民國95年2月16日
發新聞稿並召開記者會
1.臺北縣教師會重申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之義務!
2.教育部國教司曾於92年10月14日發佈新聞稿,感謝教師數十年來,基於愛心之付出所從事之導護工作,並說明「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3.道路交通之指揮權,僅警察之執法人員具有之,然教師本身於校內班級,仍具有其本職之教育責任,在同一時間兼負兩種時間、空間衝突的工作,教師實無法身分二地,既擔任交通導護又同時擔負學生生活督導工作。
4.臺北縣教師會認為老師並不具交通指揮權,應將校外導護的交通指揮工作回歸警政單位,讓老師回歸教師教學專業工作。


▲民國95年2月16日
行文教育局對於教育局社教課於2月15日發表於自由時報之言論,表達縣教師會嚴正抗議之立場。(94北教師會字第9502031號函)


▲民國95年2月17日
新聞報導(立報)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北縣教師會婉拒校外導護。台北縣教師會嚴正聲明: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義務。


▲民國95年9月6日
臺北縣政府行文交通局及警察局(北府教社字第0950643735號函)
1.依據台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95年8月31日北府交道字第0950608582號函辦理,請交通局及警察局協助改善本縣「22所學校49處危險路口」,以維護通行學生安全。
2.「22所學校49處危險路口」為本會調查各教師會結果,提供縣府之彙整資料。


▲民國95年9月6日
新聞報導(自由時報)
教師兼導護教師會教局不同調
1.教師會重申非應盡義務
2.永和國小開先例引進保全
3.理事長邱漢強表示老師兼任導護工作,將無法兼顧班級,同時教育部也曾公開發佈法律並無明訂教師擔任導護的義務,尤其教師沒有交通執法權是關鍵,應尋求專業、具指揮權的人來執行導護。
4.教育局社教課表示,交通導護人力多元化、引進更多資源是好事,但導護仍是老師關心學生無法推卸的職責。
5.教師會提供的49處危險路口,自去年開始已經請警察局協助,在上學、放學時段協助疏導。


▲民國95年9月11日
新聞報導(聯合報)瑞芳警分局本學期起實施護童專案,每天上午6點半至7點半及下午3點半至4點半,於各小學校門執勤。


▲民國95年9月14日臺北縣政府發文22所學校(北府教社字第0950659801號函)
1.請各校配合北縣警察局各轄區分局針對「台北縣教師會提報導護危險路口」會勘事宜。
2.會勘事宜旨在確認各處路口交通工程須改善之事項,並研議改善方案,以徹底消除道路上之危險因子。
3.請各校會同各轄區分局確認需派員協助指揮交通之地點,於上下學尖峰時段,指派義警、義交及協勤人員加強周邊道路交通疏導,確保學童安全與交通順暢。


▲民國95年10月3日
本會行文各校教師會(95北教師會字第9510281號函)為確實掌握學校之危險路口,積極維護學童上下學交通安危,敬請各校教師會儘速將尚未回報之危險路口回傳。本會將彙整各學校教師會回報之危險路口,並正式行文回報臺北縣政府請求警力協助。


▲民國95年10月30日
本會檢附各校教師會函報危險路口(95北教師會字第9510307號函)臺北縣教師會將日前函請各校教師會所回報之危險路口,共計48校80個危險路口函送台北縣政府。


▲民國95年11月8日
交通局謝霖霆先生來電交通局謝霖霆先生來電,本會提供之危險路口,請提供具體改善建議,如果是需警力處理,他們會移交警察局處理。


▲民國95年11月8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發文各分局要求依本會提報之危險路口,切實規劃勤務,協助改善導護危險路口,確為學童通行安全。
1.依據台北縣教師會95年10月30日95北教師會字第9510307號函暨北府教社字第095077308號函辦理。(北縣警交字第0950158459號函)
2.請各分局主動聯繫學校並依附表切實規劃勤務,協助改善導護危險路口,確為學童通行安全。
3.檢附台北縣教師會提報導護危險路口規劃表一份。請於95年11月15日前填報回傳,以利彙辦。


▲民國95年11月14日台北縣政府發文交通局,副本會知本會、警察局、教育局(北教社字第0950797495號函)
1.本縣各校上下學時間重要路口之交通號誌秒差管制問題請交通局協助。
2.依據本縣教審會95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辦理。


▲民國95年11月24日
交通局行文本會(北府交工字第0950774377號函)先前提供之48校80處危險路口有79處無路口危險情況及初步建議等資訊,無法判斷權管單位,請本會提供相關資訊。


▲民國95年12月5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行文本會,副本會知交通局、教育局婦幼隊、交通隊
1.依據台北縣教師會95年10月30日95北教師會字第9510307號函辦理。(北縣警交字第0950179376號函)
2.本案本局各分局已針對學校需求於上、放學時段規劃交整、巡邏勤務(詳如規劃表)協助交通疏導,確保學童安全與交通順暢。
3.檢送導護危險路口規劃1份。
4.副本抄送本府交通局:案內育林國中、彭福國小建議閃光號誌改為三色運作1節,惠請依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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