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彰化縣教師會對學生撤出路口導護工作之建議

彰化縣教師會對學生撤出路口導護工作之建議
2008-03-13
     彰化縣教師會對學生撤出路口導護工作配套措施之建議

1.依兒童少年福利法學生在路口協助交通工作違反兒少之權益應儘速停止。

2.導護執行工作應依志願服務法進行。

3.路口崗哨設置地點適切性之再評估:學校的責任範圍與人力資源比率的兼顧。

4.校門口安裝紅綠燈,有助交通導護執行現場的適法性與拘束力。

5.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6.縣府應積極進行交通導護志工培訓工作,校長亦應積極建立所屬學區之交通導護志工團隊,有效照顧學生上下學安全。

7.學校安全維護的校外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及家長共同負責。班級導師不宜分身去擔任導護工作,因為教室內的學生照顧是第一優先。如果不可避免仍要級任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其所遺留的教室內學生照顧事宜學校應有妥適之安排照顧。

8.對執行導護工作人員的相關配套措施建議如下:

(1)人身保障:依志願服務法,用人單位應為所有站交通導護之人員,不論教師或義工均投保,以保障個人生命安全之保險,此項應立即全面實施。

(2)教育訓練:依志願服務法,用人單位應對志工工作實施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據此應對執行交通導護之人員依法進行此二項訓練。

(3)法律授權:依交通處罰條例修法,賦予執行交通導護人員之交通指揮權。

(4)法律保障:當執行導護發生意外時,因執行公務致使人民權益受損,應由國家賠償,再追究行政疏失,如動線之規畫、指揮之時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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