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日 星期一
〔聯合報〕導護職權歸屬 教師起爭議
導護職權歸屬 教師起爭議
【2004-03-01/聯合報/B1版/中彰投焦點】
縣教師會發文 指導護工作非義務 縣府應支付超時工作費 教育局將請示中央
記者張明慧/豐原報導
老師該不該從事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導護工作?在台中縣引爆教師會與縣府之間爭議;縣教師會昨已正式發函,要求學校不得強迫老師導護,否則應付超時工作費;教育局很傷腦筋,局長王銘煜指示請示中央。
引發中縣老師們不願擔任導護工作的導火線,是因最近二名老師因導護工作遭家長索賠;屯區一所國小學童在放學路隊中,疑因推擠受傷,事後家長質疑老師未做好管教、監督責任,持驗傷單要老師賠償卅萬元,此事還正興訟中。
另一件是國小六年級學童遲到被老師處罰當值日生,洗餐具時老師剛好值交通導護離開,學童用熱水沖洗餐具不慎燙傷,又沒立即處理,以致傷勢嚴重無法行走,家長怒責老師失職,要求校方賠償。
中縣教師會理事長林樵鋒說,但老師們付出額外工時站交通崗位,沒有掌聲,反遭控訴或索賠。許多教師會員已紛紛響應,拒當導護工作,屯區一名歷史老師就因拒絕站交通導護,在學校被視為異類,考績還被評乙等(參考資料 ↗);大雅鄉文雅國小最近校務會議老師們也贊成廢除「導護輪值辦法」,日後老師值勤交通導護與否將不列入管考。
縣府一度回函解釋「維護學生上下學的安全保護措施,是學校教師應有之責任與義務」,卻引發更大爭議;林樵鋒說,「學生從早上出門交通安全要老師負責,連下課沒回家也是老師的事,責任未免太大了!」批評教局將老師責任「擴充」,但一有事故發生,教局卻置身事外。
縣教師會最近正式發文給縣府、教育部,指教師所支領薪水依授課時數辦法,值勤學校導護工作屬額外工作,縣府應支付超時工作費,國小每節二百六十元,國中三百六十元,高中每節四百元,如果學校不付錢,老師沒有義務做導護工作。
教育局長王銘煜說,「這實在是很棘手的問題!」他認為教育部應統一解釋法令,到底導護工作算不算老師職責範圍,否則各縣市步調不一,只會造成行政體系和教師會的對立。
【2004-03-01/聯合報/B1版/中彰投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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