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4日 星期五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

20050204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
93年10月5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19次局務會議通過
94年2月4日高市教四字第0940003995號函頒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學生上學、放學之安全,特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係協助學校維護學生上學、放學之安全;其工作由全體教師、社區導護志工及家長共同負責。

     學校應積極召募社區導護志工及鼓勵家長共同配合支援,並洽請轄區員警、義警協助。

三、各校交通導護崗哨之設置應考量教師、志工及家長人力配置及交通狀況之合理性。為免影響教學,教師所站崗哨位置以校門口附近為原則。

四、教師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協助維持學生上學、放學秩序為原則。

     如發生車輛交通指揮之糾紛時,應由學校轉請具有公權力之轄區員警協助處理。

五、校外交通導護執勤時間如下:

(一)上學時段:上午7時20分至7時40分。教師應提早5分鐘準備就緒。

(二)放學時段:教師應於放學後五分鐘準備就緒,20分鐘後結束。

     前項教師導護執勤時間如與其他行政工作衝突時,應以導護為優先考量,對於其他行政工作,學校應妥為安排。學校為避開交通尖峰時間,有調整上學、放學時間之必要者,應陳報本局核定。

六、各校應於年度預算經費中酌予支應導護費。

     教師於執行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時,適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七、教師於執行校外導護工作期間,如涉及法律糾紛,學校應積極協助並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

八、各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排定輪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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