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3日 星期四

臺中縣教師會建請縣府若執行導護等致學生傷害應國家賠償


臺中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臺中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縣教師字第096012024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說明段

主旨:建請 貴府公開宣示,當教師執行導護、值週工作時,因無法同時執行導師職務,發生第三人或學生之傷、損害事件,當第三人或學生以教師未執行導師職務工作為由,請求賠償時,依國家賠償法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見覆。

說明:

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10月12日以95年度國字第10號判決書指出:「原告余○○、顏姓學生及其他7名同學於案發時僅為國小五年級學生,年約11歲,放學後既係因楊○○(導師)之指示而留校,則楊○○依前開教師法規定之精神,自應就留校學生之安全負保護監督指導之責,縱楊○○係因輪值交通導護工作而必須離開現場,仍應循其他途徑確保學生留校之安全,而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故楊○○違反前開所述之保護義務,自屬怠於執行職務。況楊○○如留於現場,當可避免此次事故之發生,是原告余○○因被告所屬公務員楊○○怠於在場指揮監督,因而受有一目失明之傷害,則被告所屬公務員楊○○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余○○受傷,自有因果關係,原告依 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如附件一)

二、前述判決書促使本會所屬會員教師思考,當教師執行導護、值週工作時,因無法同時執行導師職務,讓學生於放學時,進出教室,走廊排隊、整隊,校園內路隊前進,未受任何監管保護,是否屬於怠於執行職務?如發生第三人或學生之傷、損害事件,其賠償責任又該如何歸屬?

三、為使台中縣國民中、小學教師安心執行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導護、值週工作,建請 貴府公開宣示,當教師執行導護、值週工作時,因無法同時執行導師職務,發生第三人或學生之傷、損害事件,當第三人或學生以教師未執行導師職務工作為由,請求賠償時,依國家賠償法辦理。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本縣各縣立高級中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學校教師會、本會各分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楊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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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詳全文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民事類

【裁判字號】95,國,10
【裁判日期】961012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國字第10號

原   告 ○○○
兼法定代理 ◎◎◎

...略。

但原告○○○、顏姓學生及其他7名同學於案發時僅為國小五年級學生,年約11歲,放學後既係因導師※※※之指示而留校,則導師※※※依前開教師法規定之精神,自應就留校學生之安全負保護監督指導之責,縱※※※係因輪值交通導護工作而必須離開現場,仍應循其他途徑確保學生留校之安全,而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故※※※違反前開所述之保護義務,自屬怠於執行職務。況當時導師※※※如留於現場,當可避免此次事故之發生,是原告○○○因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在場指揮監督,因而受有一目失明之傷害,則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受傷,自有因果關係,原告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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