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 星期六

daohu20160304有責無保障 老師該不該「站導護」?(聯合報)

2016-03-04 03:08 聯合報 記者林秀姿/台北報導

    ▲孩子安全誰來顧? 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抗議政府將交通導護丟給校長和家長義工,圖為台北市西松國小的導護們出勤維護學童安全。 記者屠惠剛/攝影。


台中教師工會日前爆發拒站「導護」工作,正以團體協約名義向台中市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仲裁。仲裁尚未通過,但家長、校長團體昨表達不滿,教育部也出面呼籲,希望教師不要拒絕站導護
此次爭議,起因於台中市教育局五年前訂定「台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規定「教師不得拒絕站導護」。但台中教師工會認為,教師依法沒有維持交通權責,不該明文規定,多次向台中市教育局反映未果,請求勞工局仲裁。

老師:職責不合理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昨發聲明聲援。全教總表示,歷來不少老師因執行導護工作被告,甚至有教師輪值交通導護時,因學生在教室發生意外,學校卻需賠償受傷學生的判決,讓老師站導護備感壓力。全教總副秘書長羅德水說,教師並非不願意站導護,但教師不具有指揮交通、管制人員及車輛的權力,導護老師的存在未必合理。

家長:不應輕卸責

雖然目前尚未形成仲裁,但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校長協會昨聯合召開記者會,擔憂一旦仲裁通過,即視同法院判決,全國教師將跟進全面撤出導護。台中市全人家長協會理事長彭淑燕說,每個老師一學期不過輪一到兩次導護工作,一次約五天,且只提前廿分鐘到校。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說,老師不應把導護責任丟給校長跟家長,自從教師可以組成工會後,教師擴張解釋勞動權益,包括拒絕校外交通導護,再拒絕校內導護,也不陪學生午餐等亂象,社會很難接受。

教部:勿仲裁解決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也表示,老師確實可以拒絕教學無關的事項,但老師的工作並非狹隘只限「教室中上課」,老師不應動輒使用勞動仲裁來決定什麼該做、什麼不做。他建議,台中市政府應該找受教的學生、家長團體參與仲裁,才能公平解決。

至於台中市政府希望教育部對導護明訂修法,林騰蛟說,現行法律未規定老師一定要站導護,但也不應為了老師的單一工作事項而入法,教育部沒有修法打算,地方政府應該和教師團體就聘約進行協商討論。

中市府:建議修法

【記者喻文玟/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表示,此議題牽涉層面廣泛,目前尚未有結果,將再與教師、家長團體及學校共商,導護工作屬全國議題,建議教育部修法以符合社會期待。

台中市各校並未強制老師一定要站導護,多所基層學校表示,目前有多種方法,有學校聘請警衛協助交通秩序,減少老師站導護次數;或由導護老師只站門口,路口都由志工負責,輪值導護還可申請補休。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洪維彬指出,提出仲裁是希望改變條文「解除強制性」,讓老師有彈性選擇權。台中市教育局長彭富源說,尊重各方意見,但應以學童安全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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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rre Shih
1.依現行法令,必須有完整的訓練,才能指揮交通,否則是違法的!!之前就有義交在指揮交通的時候,導致車禍,反而被告的例子!
2.愛心不能無上限,法官已經說了:老師的主要職責是在教室!!教育部怎麼還聽不懂呢!?
3.教育部以為老師會影分身嗎?!要老師站導護,同時又要在教室看學生?!學生不小心出了事,還要老師負責!!!這樣無腦的教育部,連一個人沒辦法同時做兩件事都搞不清楚,難怪教改一直沒有突破性發展..................................................................如果要做,那你至少要找非導師的人去站導護,問題是導師是學校最多的一群,導師不站導護,只剩幾個人輪流,這樣他們幾乎兩三天就要輪到一次,這樣他們還會有愛心願意站導護嗎??
4.每次都說老師要有愛心,那位何家長不來站導護看自己的小孩呢?!那是不是家長自己也沒愛心?!家長該做的事也不只是在家裡啊!難道只在家教小孩有禮貌,出門在外就不用?!家長在要求老師要有愛心的同時,請問你們自己又做了什麼呢?!
讚 · 回覆 · 7 · 2016年3月3日 22:34 · 已編輯

Bruce Wu · 台中市
北七政府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3日 22:30

Heeroyuy Kuo
我覺得這個問題把責任和義務問題完全混淆 要解決這個問題之前 先要把問題拆解以及釐清

1.導護老師的責任是確保孩子行的安全 所以在上下課時間有絕對的權力可以指揮交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2條 第五款
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這一條 其實已寫明各級學校需要有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2.開車或者騎車的駕駛者縱使有路權 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有帝王條款
根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4條 第七款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已寫明汽車駕駛人本來就應該要先禮讓行人 更何況學校上下學的學生

3.在台灣 公權力一直被認為是只有警察或者公務人員才能執行 這種狹隘觀念嚴重錯誤 社會資源本來就有限 我們不能總是用自私自利以及使用者付費的角度來看事情 如果沒有義消 義警 義勇搜救隊....等願意自動自發的人出來協助社會 很多社會問題就無法被順利解決 在先進國家 誰要承擔兒童的安全責任 從來都不構成問題 為什麼? 因為守護兒童安全是整個社會所有大人的責任甚至是義務 這個精神絕對不容許被挑戰 同時 先進國家也從小教育兒童如何保護自己 必須遵守法律

反觀台灣 只有台灣的大人會因為自私自利 把責任丟給別人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台灣一直趕不上先進國家的原因
讚 · 回覆 · 1 · 2016年3月6日 8:43

邴建程 · 營造有限公司-工程師
這問題可以看出部分台灣人的惡習有多嚴重,拿最基本的"服務業"來說,這是他們應該的嗎?只是義務吧!部分台灣人卻把這些責任看成是 服務業"應該的"。
老師,是教職人員,不是"執法人員",有權在馬路、路口上指揮交通的只有"警察",這不是老師們的應有職責。
部分典型的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責任),可悲.....
讚 · 回覆 · 3 · 2016年3月4日 0:20

陳育賢 · 林口社區大學-講師
家長有義務帶著孩子安全過馬路,接送孩子上下學的家長(駕駛人)有義務遵守交通規則。因此建議家長會的捐款拿出一部分請義交或受過訓練的人幫忙指揮交通,當然要給鐘點費。
【爆卦】 過去教師因為導護案件而被判刑的案件整理
https://btrend.amassly.com/post/xRzrGWRiOv/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5日 5:24 · 已編輯

牟國福 · 社會大學
教育部不該把資源浪費在大學,應該要聘請校園駐衛警,保障師生的安全,家長也安心,還要把會A錢的校長通通抓去關。
讚 · 回覆 · 3 · 2016年3月3日 17:31

Steve Lin
師之惰?
師之惑?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3日 16:44

牟國福 · 社會大學
都是因為現在的家長太機車,很多恐龍。
讚 · 回覆 · 3 · 2016年3月3日 17:21



參考網頁:

有責無保障 老師該不該「站導護」?(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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