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102 年勞裁字第 16 號
申請人:○○職業工會
設:嘉義市
代表人:黃○○
住:嘉義市
相對人:○○國民小學
設:嘉義市
代表人:陳○○
住:同上
代理人:林彥百律師
住:嘉義市公明路 143-1 號 5 樓之 1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經本會於 102 年 9 月 13 日詢問程序終結,裁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相對人於 102 年 1 月 14 日至 1 月 16 日舉行校內教師意見普查之行為,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第 1、2 項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 35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90 日內為之。」;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其程序準用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1 條第 1 項、第43 條至第 47 條規定。」。
查申請人主張自 102 年 2 月 21 日第一次協商起至 102 年 3 月 15日共長達 23 日,相對人對於協商之後續全然不作為,亦拒絕申請人提出第二次協商之要求,符合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之不當勞動行為構成要件,爰於 102 年 3 月 28 日提起本件裁決申請,經查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第 2 項、第 51 條第 1 項,應自知悉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 1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90 日內為之之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 申請人之主張及請求:
(一)申請人與相對人於 101 年勞裁字第 49 號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雙方同意和解並確認:「(一)值勤導護補休(二)課務減免(三)建立科展輪流機制等相關事項,相對人為適格之協商主體;雙方同意於民國 102 年 1 月 25 日前,由相對人提出協商方案予申請人,且立即開始進行團體協商,並期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前完成協商。」。
(二)相對人僅願就議題 3 建立科展輪流機制進行協商,協商代表陳○○校長,對於團體協商會議紀錄有關議題 1 及議題 2 記載文字雙方意見不一,拒絕申請人另行請示嘉義市政府之建議,在協商進行膠著狀態時,片面逕自宣布協商破裂,顯然違反誠信協商原則。
(三)據上,相對人『違反和解書所記載協約條文』與『違反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誠信協商原則』,請求依相關法令裁處。
(四)其餘參見調查程序會議紀錄、詢問程序會議紀錄、及申請人提出之書狀與證物。
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嘉義市各國民中、小學執行交通導護工作值勤時間、值勤方式及經費列支方式等標準不一,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訂規範,業獲具體改善
嘉義市各國民中、小學為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於校外執行交通導護工作,並由各校教師、替代役男、社區導護志工或家長等分別協助辦理。惟各校執行交通導護工作值勤時間、值勤方式及經費列支方式(或核發導護費、餐點費或加班費)等標準不一。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建請嘉義市政府研訂相關規範,供所屬各國民中、小學遵循。
案經該府查復,已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訂頒「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並於同年11月15日修正,函所屬各國民中、小學依循辦理。主要規範項目有:交通導護時間、值勤方式、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涉訟處理方式、為執行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暨志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擔任導護工作教師得以補休或行政獎勵,另已將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及志工納入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對象,充分保障其安全,增進其參與意願。
案經該府查復,已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訂頒「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並於同年11月15日修正,函所屬各國民中、小學依循辦理。主要規範項目有:交通導護時間、值勤方式、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涉訟處理方式、為執行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暨志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擔任導護工作教師得以補休或行政獎勵,另已將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及志工納入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對象,充分保障其安全,增進其參與意願。
2012年10月8日 星期一
嘉義市教師會再評《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2012年10月8日,嘉義市教師會公告 ↗
嘉義市教師會
再評《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府教社字第1011511957號函訂頒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並慰勉教師執勤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評︰市府制訂定本要點是依何項法令為基準?
二、學校應訂定教師導護執勤計畫,納入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辦理交通導護工作研習與訓練。
導護點之設置應考量學校周邊通學環境、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
評︰市府要求學校訂定教師導護執勤計畫,排定輪值工作,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並辦理交通導護工作研習與訓練。法令依據為何?
三、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及社區商店等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評︰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24日「研商國民中小學交通導護工作會議記錄」,學校的交通導護原本就是要如此執行。
四、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放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
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執行導護工作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或攝影後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罰。
評︰學校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亦無逕行告發違規車輛的權力,應該由交通警察或義交擔任此項工作,並嚴格執行行人安全要求,車輛行經學校附近路口時必須減速慢行,並將路權還給學生,在學校附近路口加強取締,加重處罰違規。
嘉義市教師會
再評《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府教社字第1011511957號函訂頒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並慰勉教師執勤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評︰市府制訂定本要點是依何項法令為基準?
二、學校應訂定教師導護執勤計畫,納入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辦理交通導護工作研習與訓練。
導護點之設置應考量學校周邊通學環境、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
評︰市府要求學校訂定教師導護執勤計畫,排定輪值工作,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並辦理交通導護工作研習與訓練。法令依據為何?
三、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及社區商店等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評︰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24日「研商國民中小學交通導護工作會議記錄」,學校的交通導護原本就是要如此執行。
四、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放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
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執行導護工作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或攝影後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罰。
評︰學校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亦無逕行告發違規車輛的權力,應該由交通警察或義交擔任此項工作,並嚴格執行行人安全要求,車輛行經學校附近路口時必須減速慢行,並將路權還給學生,在學校附近路口加強取締,加重處罰違規。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嘉義市兩位科任老師參加教師會記者會,事後被查勤,疑秋後算帳?!
秋後算帳?!
張貼者:2012/10/1 下午6:57
嘉義巿教師職業工會
9/28當天中午12:30~13:10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在市府記者室舉行記者會,對於市府教育處公佈的「國中小學導護實施要點」表示無法接受,嘉義市嘉北國小郭姓及蘇姓教師也參與,並且提出學校工會會員的訴求。隔天9/29上報,該校 查校長在今天週一上班第一件事,請學校人事主任查察,該兩位教師是否不假外出,欲以曠職懲處兩位教師,(正所謂護主心切)以達到嚇阻及秋後算帳的作用。
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老師當導護》教育處大禮 嘉市師拒收
自由時報 – 2012年9月29日 上午4:31
〔自由時報記者王善嬿、丁偉杰/嘉市報導〕昨天是九二八教師節,嘉市約有二百五十位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穿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自製的黑色T恤上課,響應對馬政府教育政策跳票表達「無聲的抗議」。此外,嘉市教師工會也召開記者會,抨擊市府未經與教師協商逕行頒布交通導護要點,所有教師都需要擔任導護工作,然而導護工作不是教師份內的工作,反諷教育處送給教師負擔更重的一份「大禮」。
協商破局 市府逕行頒布
嘉義市教師工會昨針對市府在教師節前頒布「國中小學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表達不滿,理事長黃敏智說,教育部曾決議應由各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協議制訂交通導護規定,但市府與教師工會協商破局,卻逕行頒布。
黃敏智表示,嘉義市國中、小學的交通導護大部分由教師與學生擔任,導護點也由各學校依狀況制訂,有的是在校門口,有的離學校三個路口都設;然而教師、學生並無馬路指揮權,若學生發生意外,誰該負責?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是家長責任。
黃敏智說,交通導護要點規定國中小學所有的教師,包括導師、兼任教師或代理教師都是擔任導護工作,每年每人輪到三至四次、每次為期二週,但交通導護工作不是教師份內的工作,多數教師認為不合理,引發不滿。
教師工會訴求,老師可提供協助交通導護,相關權利與義務應該是透過團體協商訂定,並將導護點縮限到校門口,或者仿效台北市聘請保全。
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府教社字第1011511957號函訂頒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並慰勉教師執勤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應訂定教師導護執勤計畫,納入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辦理交通導護工作研習與訓練。
導護點之設置應考量學校周邊通學環境、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
三、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及社區商店等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四、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放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
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執行導護工作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或攝影後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罰。
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97年度嘉義市國中小『導護工作』所衍生相關問題調查表
97年度嘉義市國中小『導護工作』所衍生相關問題調查表971110
填表單位:本市14所國中小教師會
世賢國小(許家彬)、民族國小(李季芬)、育人國小(洪婉莉)、僑平國小(翁琪涵)、志航國小(方璽鈞)、垂楊國小(黃子玲)、博愛國小(林文章)、宣信國小(黃智勇)、蘭潭國小(過秀萍)、崇文國小(劉振榮)、北興國中(吳宗浩)、北園國中(陳源奇)、南興國中(林博仁)、輔仁中學(邱元伯)
一、請問貴校『導護工作~擔任人員』的概況:
1.全校教師皆須擔任導護。
世賢國小、博愛國小、育人國小、崇文國小、北園國中。
2.部分教師擔任導護(擔任導護人員為)。
志航國小:擔任導護人員為非主任級人員。
垂楊國小:擔任導護人員為不含校長主任及專職行政人員之一般教師。
蘭潭國小:擔任導護人員為組長、級任、科任老師,校長、處室主任免。
僑平國小:擔任導護人員為除了四處主任不用外,其餘皆要。
北興國中、輔仁中學:擔任導護人員為專任教師。
3.其它(請說明:)。
民族國小:本校導護除四處主任以外其餘老師皆須擔任導護工作。
宣信國小:四處主任未擔任導護,另三位組長兼級任排為機動組,其餘老師皆擔任。
南興國中:本校導護除四處主任以外其餘老師皆須擔任導護工作。
二、請問貴校『導護工作~權利與義務』的概況:
1.擔任導護天可以補休天。
垂楊國小、育人國小、僑平國小:擔任導護5天可以補休半天。
宣信國小:擔任導護5天可以補休5小時。
2.擔任導護天可以算加班(金額:)。
3.其它(請說明)。
博愛國小、崇文國小。
民族國小:完全沒有補休或加班費這回事。
世賢國小:完全沒有任何補休或加班形式的回饋。
志航國小:完全沒有。
蘭潭國小:無任何保障和權利,只有義務。
北興國中:無補休及加班費。
北園國中、南興國中:完全沒有補休或加班費。
輔仁中學:專任教師每學期依序輪流擔任,為義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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