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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警「導護」 桃園治平學生「卡」感激


【記者葉臻/楊梅報導】聯合報 104-01-08 B2版 桃園綜合新聞

     「謝謝辛苦的警察伯伯!」桃園市楊梅區治平中學社區服務志工社的學生,昨天上午帶著感謝卡前往楊梅警分局草湳派出所,遞給總在尖峰時段指揮學校周邊交通的員警們。

     治平中學社區服務志工社40多名學生,在社長彭裕傑的帶領下,將親手寫的34張卡片遞給派出所每一位員警,希望他們能感受到學生的感激。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導護工作,朝法制化途徑予以規範

報導地區:桃園縣
報導人員:林淑雲
報導時間:2010/06/02

     前不久,看到高雄市警察義交大隊員因交通指揮不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讓我不禁為國小老師站導護工作揑把冷汗,順便叫屈一下。

     揆諸現行法律上根本找不到有關教師非得站導護的法條,況且國小教師工作項目多達六十幾項,夠沉重的工作負擔下,教師還得本著教育良知,站交通導護,負責學生校外安全的維護甚為不妥。導護老師執勤時,如與前述案例一樣,因為指揮的疏忽,以致學生被車撞,是不是也會被法院判決應負事故的連帶責任。

     舉出這則令人難過與遺憾的交通導護案例,我無意引導教師不要站導護了。只是法院判例會讓教師膽戰心驚,不想擔任導護工作,倘若不幸發生事故,還得負事故的連帶法律責任,其心理壓力肥常人所能想像。教師人在校外執勤,心卻繫著教室裡的學生,深怕安全出了問題,蠟燭兩頭燒,教師承受內外煎熬的雙重壓力,情何以堪。

     畢竟教師的職責,主要的還是負責學生的教學與輔導,若是因而影響教育專業的表現,勢必也無法嘉惠莘莘學子,不是嗎?呼籲行政單位與教師團體主張不要再打太極拳,各說狠話了,趕快召開公聽會,廣納民意,凝聚共識,才是解決站導護問題的根本之道。如明確規定站導護是與教學有關的工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快速重新修訂國民教育法,讓教師心服口服地盡義務本分,不然,就還給專業的交通警察指揮吧!

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導護時間不能在校務會議表決

寫在前面的個人感想
     文章第一段所提到的內容,是在說教育部曾經發新聞稿解釋教師做交通導護是愛心工作,現在如果在校務會議裏提案表決,而且多數通過之後,是不是代表著多數強迫全體做愛心,而少數老師不想要做這種與教學無關的交通導護,因為表決通過的關係,將被逼得要去做這種愛心工作。
     舉另一個例子,在校務會議上,不應該提案要求全部的人為四川或日本地震捐款,強迫大家做愛心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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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縣光明國小教師會
導護時間不能在校務會議表決
2009/06/27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校務會議之決議(就是學校章則),對學校每一分子皆有拘束力,為全校最高之決策會議。如果將導護輪值時間在校務會議通過,將把原來導護的義工性質(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導護是教師的義務),改變為光明國小所有教師的義務。再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如果有老師輪值導護經常遲到或是不擔任導護,就會有被記申誡的風險。

     所以在校務會議討論導護輪值時間茲事體大,宜慎重再慎重。然客觀時間極為倉促,大家來不及取得共識,所以先緩議,待有共識再議。

2009年1月10日 星期六

桃園縣教師會法律種子教師研習問題與回答,老師因導護或巡視掃地工作學生因意外〈如:打架、玩耍〉受傷,老師的法律責任為何?

※老師因導護或巡視掃地工作學生因意外(如:打架、玩耍)受傷,老師的法律責任為何?

答:校方或老師有無民、刑事之法律責任?法官判決的依據通常都是視學校及相關人員(老師)有沒有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來認定。所以老師及校方行政單位平時應做好相關的安全教育並做成紀錄備查,以確保善盡告知之義務。

    針對老師因導護或執行其他公務而必須暫時離開教室或教學場域時,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無虞始得進行導護或其他公務。以96年4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同樣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以上兩則判例顯示出法官判決上依據的考量,就永和國小事件而言,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而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均屬於怠守職務。

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教育桃源電子報:請桃園縣政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2007/5/1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請 桃園縣政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按志願服務法,「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是縣市政府及學校等運用志工單位的應辦事項。

     教師基於愛心擔任交通導護應該屬於志工性質,為了讓擔任交通導護的教師沒有後顧之憂,且各校志工媽媽早在1995年縣府就已為其保險,如附件一,所以,我們認為,桃園縣政府應將各校省下來的導護執勤費,為所有擔任交通導護的老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以下是本會行文:
▂ ▂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范姜仲宇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0 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74號
附件:1.中國時報1995/09/05報導
2.中國時報1996/01/05報導、【2004-12-23/聯合報/B2版/台中縣新聞】

主旨:請 貴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府96年4月25日府教數字第0960133130號函「有關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休與交通導護執勤費支領事宜」中,「說明三:另以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因超時值勤工作,沒有給予加班補休或支領加班費,乃由學校編列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以慰教師擔任導護值勤超時工作之辛勞;現同意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補休,並考量財政狀況及參酌其他縣市做法,自96年5月1日起,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一律採補休方式處理,不再支領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 96年4月30日前已擔任導護工作之教師,可依教師意願擇一辦理。」

二、經查 貴府「自八十四學年度起為全縣國中小學七百名左右的交通導護義工媽媽投保每人六十萬元的意外險;各校的導護老師每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如附件一);惟 貴府將原本各校擔任導護之教師,每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後又改為【交通導護執勤費】。

三、綜上,無論是「誤餐費」亦或是「交通導護執勤費」,皆係恩惠性、獎勵性之給與,是 貴府為體恤教師偶因執行該項交通導護之職務,而延誤正常用餐時間,另外給與之費用,實非教師擔任該項工作之勞務對價,合先敘明。

2007年5月11日 星期五

桃園縣教師會函請桃園縣政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范姜仲宇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0 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74號
附件:
1.中國時報1995/09/05報導
2.中國時報1996/01/05報導、【2004-12-23/聯合報/B2版/台中縣新聞】

主旨:請 貴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府96年4月25日府教數字第0960133130號函「有關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休與交通導護執勤費支領事宜」中,「說明三:另以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因超時值勤工作,沒有給予加班補休或支領加班費,乃由學校編列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以慰教師擔任導護值勤超時工作之辛勞;現同意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補休,並考量財政狀況及參酌其他縣市做法,自96年5月1日起,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一律採補休方式處理,不再支領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 96年4月30日前已擔任導護工作之教師,可依教師意願擇一辦理。」

二、經查 貴府「自八十四學年度起為全縣國中小學七百名左右的交通導護義工媽媽投保每人六十萬元的意外險;各校的導護老師每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如附件一);惟 貴府將原本各校擔任導護之教師,每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後又改為【交通導護執勤費】。

2007年3月29日 星期四

教育桃源電子報,桃園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2007/3/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請 縣府發函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

     桃園縣有一些天才校長,為了因應縣政府同意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可以補休的公文,竟然以「為了要補休,所以,要求提早(或延長)站導護時間」?!

     這下子可好了,縣府原本的美意,也因為這些校長的天才做法,讓老師們很反感,這也要怪縣政府好事做一半,留了一個尾巴讓大家罵!

     就像教育部新聞稿說的:「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 ......。」

     據我們調查宜蘭縣、高雄縣、高雄市、花蓮縣..等縣市政府,都同意「對於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 補休假0.5日」,甚至台中縣、新竹市都對擔任導護的教師有行政獎勵,比起這些縣市,桃園縣政府呢?

2007年3月17日 星期六

桃園縣教師會建請桃園縣政府發函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46號
主旨:建請 貴府發函各校,針對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96年3月16日府教學字字第0960083752號函規定 略以: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同意加班補休改以『時』 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

二、近來許多教師反應,學校認定每次須加班滿1小時方可補休, 對於 貴府雖有導護工作補休之美意卻實際無法達成,反而造 成基層學校行政認定之爭議與紛擾。

三、依「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95.1.24)」規定略以: 「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 為原則。」,是故學校教師擔任輪值導護工作時,其每日上班 時間之認定,確實已超過八小時,得參照台北縣政府95年5 月1日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函認定「教師擔任交通導 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 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桃園縣政府函復「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檔 號:保存年限:
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傳宗電話:03-332-2101#7419
傳真:03-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600837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為體恤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之辛勞,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超時工作予以補休之精神,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擇期補休,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二、經查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規定: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單位…。是依上揭規定於超過正常上班時間(8小時)以外延長工作之時間,確應機關業務需要,事先經覈實指派並以滿1小時方為計算標準,始得依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準此,本案請各校本權責自行核處並認定核假,惟應於不影響課務原則下,確實依上揭教育部統一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確係在各該校上班(8小時)以外之時間執行導護工作,始得覈實核給補休假之時數。

2007年2月7日 星期三

桃園縣政府問教育部,有關桃園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釋疑乙案


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傳宗電話:03-332-2101#7419
傳真:03-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600343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釋疑乙案,請 鑒核惠復。
說明:
一、依桃園縣教師會96年1月23日96縣教師字第017號函辦理。
二、本縣各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雖為教師基於愛心之付出,然亦衍生超時工作權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