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臺中市教師會函請台中市政府安排具備專業能力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或義交,執行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


臺中市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403 台中市西區長春街 29 號
電話:04-23202148
傳真:04-23253663
電子郵:teacher.us@msa.hinet.net
聯絡人:張旭政理事長、蔡佳玲
受文者:台中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98)中市教師會第 175 號

主旨:建請 貴府安排具備專業能力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或義交,執行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為都會區,學校外圍路口車流量甚大,復因不遵守交通規則之駕駛人在所多有,使得路口險象環生,意外事件頻傳。

三、現今路口導護人員以愛心媽媽及學校老師為主,惟前開人員並無公權力得以執法,致常有駕駛人對交通導護的指揮不予理會,甚且因阻擋車輛,而遭駕駛人辱罵,人格尊嚴受辱。

四、學校老師本無站路口指揮交通之義務,卻因身分特殊而須擔負指揮交通責任,如有不慎,發生意外事故,則須擔負沉重之責任。無交通執法公權力及義務,卻要負擔重責,顯然陷教師於危險境地。

五、綜上所述,路口導護交通工作,非由專業執法人員指揮,不足以確保學童安全。建請 貴府積極安排具備專業能力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或義交,執行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以確實保護學童。

理事長 張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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