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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花蓮縣政府有關於學校導護老師補休1小時疑義解釋


花蓮縣政府有關於學校導護老師補休1小時疑義解釋

     加班補休規定以「時」為最小計時單位,各校教師執行導護工作得否補休,須以此為計算基準,若加班達1小時,得於6個月內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臺南市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草案公開徵詢意見,導護補休課務得由學校核支代課費,不用課務自理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草案公開徵詢意見

2011-07-04 04:33:28

     本實施要點的法源依據為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本次實施要點有一個重大突破---即教師因奉派公務而補休者,得由學校核支全日4節或半日2節之代課費。原先規定是補休課務必須自理。舉一個實例:學校排定輪值交通導護應屬奉派公務,若此草案通過,根據南市規定一週得補休半日,兩節課務得由學校核支代課費。

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度兼任兼辦人事業務講習,提到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度兼任兼辦人事業務講習,(100年6月9日)


節錄如下:

三、台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社教科權責)

1. 依各校所排定之導護值勤表,於值勤結束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假半日或選擇敘獎。

2. 申請補假半日或選擇敘獎方:

2-1 各校以週次排導護工作者,執勤一週次即得申請補假半日(不論該週內是否巧遇不上班日)


2-2 以日排輪值導護者須累積滿五日始得申請補假半日。

2-3 輪值滿兩週次導護工作或輪值滿 10 日而放棄補假者給予敘嘉獎乙次,一學年最多敘嘉獎二次,於期末由學校統一發布。

3. 補假不排代課,不可以小時補假。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高雄市教師會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九提到合理改善教師站導護工作之補假事宜


高雄市教師會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提案九   提案單位:常務理事詹文洲
案 由:請高雄市市長候選人承諾,合理改善教師站導護工作之補假事宜。(詳見會議資料P.29-31)

說 明:

1、教育部解釋函,老師長期站導護工作沒有法源依據,是愛心的表現。
2、高雄市國中小教師每天值勤導護工作2-3次,每次站導護時間25-30分鐘,上下午共站60分鐘,一週五天站導護時間共300分鐘。
3、教師站導護一週300分鐘,教育局卻用行政命令公文,規定老師只能無課補假半日沒有加班費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4、要老師值勤導護愛心工作,教育局卻用無錢編列導護加班費、無課補假(有的學校還擴權規定,導護補假半日不能用週三進修時間),試問老師每週哪有半日無課務可請補假;此二種粗糙方式處理老師站導護工作令教師不服。
5、本議案已在97年12月、99年6月二次的本會國小教育委員會討論,獲會長支持。

辦 法:建請高雄市教師會針對合理改善解決老師站導護工作之訴求提出教育政策,要求高雄市市長候選人於當選後,同意老師每週站導護300分鐘,教師可選擇以公假課務派代補假半日,且導護補假代課經費應每年編列預算。

決 議:併入本會「教育政策訴求」草案中。

2007年3月29日 星期四

教育桃源電子報,桃園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2007/3/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請 縣府發函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

     桃園縣有一些天才校長,為了因應縣政府同意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可以補休的公文,竟然以「為了要補休,所以,要求提早(或延長)站導護時間」?!

     這下子可好了,縣府原本的美意,也因為這些校長的天才做法,讓老師們很反感,這也要怪縣政府好事做一半,留了一個尾巴讓大家罵!

     就像教育部新聞稿說的:「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 ......。」

     據我們調查宜蘭縣、高雄縣、高雄市、花蓮縣..等縣市政府,都同意「對於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 補休假0.5日」,甚至台中縣、新竹市都對擔任導護的教師有行政獎勵,比起這些縣市,桃園縣政府呢?

2007年3月17日 星期六

桃園縣教師會建請桃園縣政府發函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46號
主旨:建請 貴府發函各校,針對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96年3月16日府教學字字第0960083752號函規定 略以: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同意加班補休改以『時』 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

二、近來許多教師反應,學校認定每次須加班滿1小時方可補休, 對於 貴府雖有導護工作補休之美意卻實際無法達成,反而造 成基層學校行政認定之爭議與紛擾。

三、依「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95.1.24)」規定略以: 「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 為原則。」,是故學校教師擔任輪值導護工作時,其每日上班 時間之認定,確實已超過八小時,得參照台北縣政府95年5 月1日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函認定「教師擔任交通導 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 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桃園縣政府函復「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檔 號:保存年限:
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傳宗電話:03-332-2101#7419
傳真:03-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600837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為體恤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之辛勞,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超時工作予以補休之精神,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擇期補休,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二、經查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規定: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單位…。是依上揭規定於超過正常上班時間(8小時)以外延長工作之時間,確應機關業務需要,事先經覈實指派並以滿1小時方為計算標準,始得依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準此,本案請各校本權責自行核處並認定核假,惟應於不影響課務原則下,確實依上揭教育部統一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確係在各該校上班(8小時)以外之時間執行導護工作,始得覈實核給補休假之時數。

2007年2月7日 星期三

桃園縣政府問教育部,有關桃園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釋疑乙案


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傳宗電話:03-332-2101#7419
傳真:03-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600343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釋疑乙案,請 鑒核惠復。
說明:
一、依桃園縣教師會96年1月23日96縣教師字第017號函辦理。
二、本縣各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雖為教師基於愛心之付出,然亦衍生超時工作權益問題。

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桃園縣教師會問桃園縣政府,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釋疑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17號
附件:一、教育部新聞稿

主旨:為本縣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釋疑,請 查照 見復。
說明:
一、本縣各學校教師擔任校內、外導護工作,以協助維護學生於上下學及校園內之安全,雖為教師基於愛心之付出,然亦不宜忽略所衍生之超時工作權益問題。

二、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在目前尚無法律依據之前(附件一), 貴府得否體恤教師因擔任導護產生之超時工作,秉持勞務與報酬之對價原則,在無加班費編列之學校,比照公務人員超時工作予以「補休」之精神,讓教師得於課務自理下擇期補休?

2007年1月15日 星期一

宜蘭縣針對各校擔任校外導護值週乙週後,在不影響課務情形下,於二個月內核予補假半天乙案


宜蘭縣政府 函
地址:26060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承辦人:林慧敏
電話:03-9251000-1411
電子郵件:cici0309@mail.e-land.gov.tw
260
宜蘭市宜中路222號B1
受文者:宜蘭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00711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會函請本府同意並發函各校,針對各校擔任校外導護值週乙週後,在不影響課務情形下,於二個月內核予補假半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5年11月29日宜教會字第0064號函。
二、經本府調查全國各縣市針對校外導護值週補假半天情形,多數縣市在目前教育部未做成一致性決議前,仍由各校本權責認定核假,合先敘明。
三、本案仍援例由各國中小自行依出勤時間事實認定核假,惟應於不影響課務原則下,由學校與教師、家長會協調研議,以落實照顧學童之安全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