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二卷第五十一期院會紀錄
現在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志明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志明:(十四時四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沈智慧等四十六人,針對教育部規定國民中學、小學教師必須輪值學生上(放)學時交通導護工作。但校外導護並非教師法定工作職掌,擔任導護不僅增加教師壓力;且教師非交通專業,更無益於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維護。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明令不得要求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同時亦不得以「自願」或「提供相對待遇與保障」方式,變相要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台北市已經將學童導護工作交由社區義工、專職保全人員及替代役男負責執行,讓教師得以回歸專業、安心教學。但是其它各縣市仍以教師為學童安全導護人員。因此,本席等提案要求,不應該變相要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四案:
本院委員羅志明、沈智慧等四十六人,針對教育部規定國民中學、小學教師必須輪值學生上(放)學時交通導護工作。但校外導護並非教師法定工作職掌,擔任導護不僅增加教師壓力;且教師非交通專業,更無益於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維護。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明令不得要求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同時亦不得以「自願」或「提供相對待遇與保障」方式,變相要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公布實施後,國中小學教師的教學壓力大增。在新課程之下,教師必須花許多時間做課前準備及進修。目前地方政府在教師聘約準則中明訂教師必須輪值導護工作或交通安全維護。然而安全導護並非與教學或行政工作相關,聘約準則之規定已經超出教師的專業職掌。目前各學校教職難求,即使不公平,老師也只能默默忍受。
二、教師在學校以教學為主要任務、並得兼任行政工作。然而目前幾乎所有國民中小學學校之聘約皆明訂「教師有應學校聘請兼任班級導師、值週導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許多教師在車水馬龍的上下班時間擔任導護,不僅加重教師工作壓力,把交通維護之責交由非專業的教師,更影響學生安全甚鉅,最後害的還是學生。
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2015年4月30日 星期四
教師法施行細則在立院委員會答詢實錄,有關於交通導護工作的討論
daohu20031030
教師法施行細則在立院委員會答詢實錄
921030(星期四)下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由台聯黨籍立委程振隆提案審查「更正或廢止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由立委羅志明擔任主席,當日出席立委依發言順序是程振隆(台聯黨)、洪秀柱(國民黨)、曹啟鴻(民進黨)、王淑慧(民進黨)、羅志明(台聯黨)、藍美津(民進黨)、郭榮宗(民進黨)。
本會為了讓廣大的教師更能貼近這些立委們在立院中質詢的實況,故將當日各委員發言內容刊登如後,讓各位老師可以看看您選出的民意代表在立院中表現的是否與平日所見的相同?也可由以下實錄看見哪些立委的專業問政水準是值得您為他(她)加分的!
程振隆(台聯黨,全國不分區立委)
程振隆:
教師法施行細則在立院委員會答詢實錄
921030(星期四)下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由台聯黨籍立委程振隆提案審查「更正或廢止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由立委羅志明擔任主席,當日出席立委依發言順序是程振隆(台聯黨)、洪秀柱(國民黨)、曹啟鴻(民進黨)、王淑慧(民進黨)、羅志明(台聯黨)、藍美津(民進黨)、郭榮宗(民進黨)。
本會為了讓廣大的教師更能貼近這些立委們在立院中質詢的實況,故將當日各委員發言內容刊登如後,讓各位老師可以看看您選出的民意代表在立院中表現的是否與平日所見的相同?也可由以下實錄看見哪些立委的專業問政水準是值得您為他(她)加分的!
程振隆(台聯黨,全國不分區立委)
程振隆:
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全教會的文字記錄)
全教會會議記錄
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
時間:101年2月10日(五)9:30--12:40
地點:教育部216會議室
主持人:陳益興常務次長、吳財順常務次長
出席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校長協會(薛春光校長代表出席)、全國教師會(吳忠泰秘書長、李雅菁副祕書長代表出席)、全家盟(許永佳會長代表出席)、體育司、教研會、社教司、人事處、會計處、國教司黃子騰司長、武曉霞科長
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
時間:101年2月10日(五)9:30--12:40
地點:教育部216會議室
主持人:陳益興常務次長、吳財順常務次長
出席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校長協會(薛春光校長代表出席)、全國教師會(吳忠泰秘書長、李雅菁副祕書長代表出席)、全家盟(許永佳會長代表出席)、體育司、教研會、社教司、人事處、會計處、國教司黃子騰司長、武曉霞科長
教育部: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教育部會議紀錄)
(紫色括弧內為本人意見:
看完下面的會議記錄,用紅色標示的那部分,學生「學習安全」怎麼導引到「校外交通導護」,說是應該屬於全體教職員的「責任」?
換句話說,這一段是在討論校外交通導護,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的投保、訴訟、津貼、訓練…等,但是本段第一句卻說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該屬於全體教職員的「責任」,試問:如果學生在校外發生交通意外(例如學生被車撞)是教職員的「責任」嗎?
學校內的學習安全(例如體育課、實驗課…等),若發生意外,學校教職人員確實有應負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在校外的學生交通意外,教職人員可能被發生交通意外的學生家長告,若像本會議記錄所說這是「責任」,在訴訟時,是否會成為法官援引的論點,因而判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教師要負擔交通導護工作不力,未能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甚而賠錢罰款…等。
可進一步參考全教會的會議記錄,老師代表所提出的觀點。)
國民教育司 101-02-10 參考資料 ↗
在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之問題方面,有以下3點決議:
(一)學生安全係社會全體共同責任,是教育重要基礎工作,需要警政、家長、交通、教育相關單位共同合作加以推動;
(二)交通導護是實踐交通安全之具體途徑,教育部將在2個月內邀集前揭相關單位研訂原則性之作業規範,對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部分則予以尊重;
(三)在教育部未訂定發布相關作業規定前,目前於適法範圍內,為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可與教師組織協議於聘約準則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於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
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除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委由保全人員、警察或義交處理外,亦應重視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安全保障,如投保、訴訟與津貼、辦理職前與現場說明演示及規劃學區之交通號誌的配合及設計;
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故可請交通警察指揮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至重要路段指揮交通,並結合學校志工共同維護學童安全。
看完下面的會議記錄,用紅色標示的那部分,學生「學習安全」怎麼導引到「校外交通導護」,說是應該屬於全體教職員的「責任」?
換句話說,這一段是在討論校外交通導護,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的投保、訴訟、津貼、訓練…等,但是本段第一句卻說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該屬於全體教職員的「責任」,試問:如果學生在校外發生交通意外(例如學生被車撞)是教職員的「責任」嗎?
學校內的學習安全(例如體育課、實驗課…等),若發生意外,學校教職人員確實有應負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在校外的學生交通意外,教職人員可能被發生交通意外的學生家長告,若像本會議記錄所說這是「責任」,在訴訟時,是否會成為法官援引的論點,因而判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教師要負擔交通導護工作不力,未能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甚而賠錢罰款…等。
可進一步參考全教會的會議記錄,老師代表所提出的觀點。)
國民教育司 101-02-10 參考資料 ↗
在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之問題方面,有以下3點決議:
(一)學生安全係社會全體共同責任,是教育重要基礎工作,需要警政、家長、交通、教育相關單位共同合作加以推動;
(二)交通導護是實踐交通安全之具體途徑,教育部將在2個月內邀集前揭相關單位研訂原則性之作業規範,對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部分則予以尊重;
(三)在教育部未訂定發布相關作業規定前,目前於適法範圍內,為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可與教師組織協議於聘約準則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於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
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除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委由保全人員、警察或義交處理外,亦應重視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安全保障,如投保、訴訟與津貼、辦理職前與現場說明演示及規劃學區之交通號誌的配合及設計;
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故可請交通警察指揮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至重要路段指揮交通,並結合學校志工共同維護學童安全。
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教育部101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提案明文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教育部101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
時間:101年2月7日(二)上午9:20
主持人:蔣部長偉寧 紀錄:游玉芬 張文綺
案由9:建請明文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說明:
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義務並未明定於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中,然長久以來教育現場多由學校排定教師輪值導護、規劃固定時間經常性執勤,其輪值次數多者,一學期需輪值數週,輪值當週上午均需提早到校。教師被指派於非上班時間執行非法定教師職務,乃屬常態。
二、教師執行導護工作能維護學生安全並強化交通安全教育,具廣義教育意義。
三、鈞部93年12月9日台國字第0930147791A號函略以:「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以期周妥。」然納入教師聘約準則需與教師會協商,實務推行上有其困難點,且本府常接獲學校反映期待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義務能納入法律規範中,以利學校校務推動。爰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法制化實有其必要性。
建議:於國民教育法或教師法相關法規中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關於「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前言:本提案單是在2011年6月13日,在網路上查其它相關資料時,又看到這一個文件新竹縣光明國小導護工作實施計畫(101年8月),這文件是在2012年的8月製訂,推論2011年的提案應該沒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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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單100.6.13
提案人:黃緗筠
連署人:如附件一
案由: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說明:如附件二(資料來源由教師產業公會秘書處提供資料)
1.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的爭議與難處
2.法令規範: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於法不合
3.法院判例不利於執勤導護的老師
建議:
1.將導護職責還給父母,建立家長導護志工團隊:父母或監護人才是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導護輪值應尊重教師個人自由意願:學校應依信賴保護的主張,積極排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之難處
教師聘約不包括導護工作。對於願意執勤導護的老師在予以投保人身意外險、補休、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涉訟,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予以輔助。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高雄市教師會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九提到合理改善教師站導護工作之補假事宜
高雄市教師會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提案九 提案單位:常務理事詹文洲
案 由:請高雄市市長候選人承諾,合理改善教師站導護工作之補假事宜。(詳見會議資料P.29-31)
說 明:
1、教育部解釋函,老師長期站導護工作沒有法源依據,是愛心的表現。
2、高雄市國中小教師每天值勤導護工作2-3次,每次站導護時間25-30分鐘,上下午共站60分鐘,一週五天站導護時間共300分鐘。
3、教師站導護一週300分鐘,教育局卻用行政命令公文,規定老師只能無課補假半日沒有加班費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4、要老師值勤導護愛心工作,教育局卻用無錢編列導護加班費、無課補假(有的學校還擴權規定,導護補假半日不能用週三進修時間),試問老師每週哪有半日無課務可請補假;此二種粗糙方式處理老師站導護工作令教師不服。
5、本議案已在97年12月、99年6月二次的本會國小教育委員會討論,獲會長支持。
辦 法:建請高雄市教師會針對合理改善解決老師站導護工作之訴求提出教育政策,要求高雄市市長候選人於當選後,同意老師每週站導護300分鐘,教師可選擇以公假課務派代補假半日,且導護補假代課經費應每年編列預算。
決 議:併入本會「教育政策訴求」草案中。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節錄臺中市教師會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提案,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應由具備專業技能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來執行
社團法人臺中市教師會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
一、時間:9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18 時 30 分
二、地點:臺中國小會議室
三、出席:理事:陳光鴻、王生堂、童國枝、程雲程、盧世傑、鄭春女、黃光弘、
張旭政、張秀惠、陳呈誌、林碩杰、李信河、張永青
監事:林孟亮、陳健湧、林月紅、林紹民
四、請假:賴慶祥、劉育儒、潘貴恆
五、主席:張理事長旭政
紀錄:陳光鴻
提案人:大勇國小教師會
案由九: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應由具備專業技能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來執行。
說 明:
1.都會區的交通流量大,尤其上學時間與上班族的趕路時間重疊,道路險象環生。在沒有紅綠燈輔助的十字路口上,維護學童上下學的導護老師和導護志工,是未受過交通指揮的專業訓練、且配備簡單,又不具執法公權力,有些民眾不服指揮,硬是要闖,闖出禍來呢?導護老師和志工基於對學童安全的使命感,置身於危機四伏的路口中,若一有閃失發生事故,卻要承擔沉重的民事責任、金錢賠償、道德壓力與內心的自我譴責壓力。原來平順的生活步調,可能在一夕之間全變了,只因~導護工作。
2.當導護老師到路口執勤,自己帶的班級學生卻在教室裡乏人照顧,老師常常是分身乏術。試問:當有不幸的事發生,誰來為老師扛起所有的不幸與責任?而協助路口導護的愛心媽媽們,也是基於對學生之愛,但愛心媽媽們本身也和老師一樣的處境,處於沒有保障的環境中。因此學校在招募路口執勤的導護志工月來越難招募!畢竟,有愛心,也要有保障!(可參閱 981005 自由時報的報導)
3.多年以來、這項提案已經多次被提出,老師們希望回歸專業,交通執勤交給交警,學生教育交給老師,讓專業各司其職!希望教育部、內政部能正視,並立即有所作為;不要再以「身為老師,當有為學生站導護的義務」的藉口來逃避政府應負起的責任!
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臺北市教師會分區座談提案表,98.03.05士林北投區教育座談會
20090305
臺北市教師會分區座談提案表 98.03.05士林北投區教育座談會
序號:23
提問單位:士林區陽明山國小
內容:
各級學校導護人力吃緊,因地理位置因素,導護老師需陪學生等社區公車以維護安全與秩序,有時耗費二十分鐘,難免有班級導師無法兼顧班上學生與導護問題,是否有解決之方式?
教育局回應:
基於學校交通導護工作係行政、教師及家長三方需共同擔當之責任,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包括不以圍牆為界線之交通環境維護等。
有關學校交通導護人力不足之問題,除由學校持續邀集家長或社區人區協助交通安全維護外,亦請學校教師本於大愛參與校外導護工作,俾共同維護學生生命安全及受教權益。
臺北市教師會分區座談提案表 98.03.05士林北投區教育座談會
序號:23
提問單位:士林區陽明山國小
內容:
各級學校導護人力吃緊,因地理位置因素,導護老師需陪學生等社區公車以維護安全與秩序,有時耗費二十分鐘,難免有班級導師無法兼顧班上學生與導護問題,是否有解決之方式?
教育局回應:
基於學校交通導護工作係行政、教師及家長三方需共同擔當之責任,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包括不以圍牆為界線之交通環境維護等。
有關學校交通導護人力不足之問題,除由學校持續邀集家長或社區人區協助交通安全維護外,亦請學校教師本於大愛參與校外導護工作,俾共同維護學生生命安全及受教權益。
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彰化縣教師請假規則暨教師聘約準則協商事項會議紀錄
本文引自彰化縣叫改藝工團
壹、時間:97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地點:本府教育處處長室
參、主席:張基郁處長 記錄:陳慧玲、楊曉娥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冊
伍、主席致詞:略
陸、討論:
壹、時間:97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地點:本府教育處處長室
參、主席:張基郁處長 記錄:陳慧玲、楊曉娥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冊
伍、主席致詞:略
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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